何啟明:有薪產假:「這麼近,那麼遠」
在港人眼中,職業女性的有薪產假是「前4後6」,即是10周,近半世紀不變。及至上星期中,有消息指政府將於本屆《施政報告》,提出延長本身為期10周的法定有薪產假至14周,政府或參考新加坡的做法,承擔部分產假的薪酬開支並設上限。其實,對於許多國家而言,此政策可謂伸手觸及,但對於香港則是遙不可及。
一則消息,卻是三種感受。對於政府而言,此乃「皇恩浩蕩」,不知要獨自歡喜多少回;資方聽見,隨即「螃蟹上身,裝起個弶」,繼而挖空心思,為裁員、減薪大造借口;勞方呢,這僅是「遲來的春天」,但總比停滯不前為佳。
觀乎不少國家,皆推出不少善待職場母親的政策,有薪產假上甚為完善。筆者盡量不以被譽為「媽媽天堂」的北歐國家作比較,但值得一提是,瑞典的有薪產假為64周(480日),並有65周育嬰假,即使不是100%薪金,亦有80%,假期亦可與父親同享,這個例子對香港來說,猶似摘星一樣。至於挪威,則有56周,而加拿大則有50周(產假和育嬰假)。
至於香港毗鄰的地方,實行全薪產假比比皆是,如中國、韓國、台灣、新加坡等;甚至,遠不及其他發展中的國家,包括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印度、印尼、巴基斯坦及越南,而印度本身的有薪產假更由原本的12周大幅增至26周。相比之下,香港未免相形見絀,令人羞愧。
更令人震驚的是,香港在「全球城市指數」中排行第5 (總共65個城市),僅在紐約、倫敦、巴黎、東京之後,這個排名不只以金融、商業作指標,更涵蓋商業活動、人力資本、資訊交流、文化體驗和政治參與五大方面。作為一個全球、國際化程度高的城市,在這方面政策卻如此落後,更需等上半世紀才可追上14周的有薪產假的國際標準,何其諷刺。
筆者不禁想到,原來「有薪產假」對香港職業女性來說,也許是「這麼近,那麼遠」,本應是天經地義的事,竟變成難得的驚喜。其實,政府踏出這一步,只是「知來者之可追」,並應在日後不時檢討,才可令政策有效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