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案 兩人判囚3年一人入教導所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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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事件對市民的安全造成極大破壞和嚴重傷害。(大公報資料圖片)

旺角去年大年初二旺角暴動事件,其中3名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區域法院今日(7日)下午判刑,一人被判入教導所,另外兩人各判監3年。

3名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及連潤發在暴亂當日因手持玻璃樽及掟磚被捕,早前已被區域裁定暴動罪成。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案發時聚集的100人,大部分都戴上口罩,有人持玻璃樽和磚頭,前方有火堆和被破壞之的士,形容案發時的場面駭人。法官指事件對市民的安全造成極大破壞和嚴重傷害,但考慮聚集人士非直接與警員對抗,暴力程度屬中等。

3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指,兩名年紀較輕的被告已知闖了大禍,亦非擔任活躍角色,而年紀較長的一位,亦非仇警,只是當晚作了不太理智的事情。

最終法官判刑,首被告楊子軒判入教導所,次被告羅浩彥及第五被告連潤發各判監3年。案中其餘兩名被告陳紹鈞及孫君和,早前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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