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洛絲:從摩天輪看招標準則與合約精神
(大公報資料圖片)
特首林鄭月娥就中環摩天輪事件回應傳媒時表示,無理由一件簡單的招標事件都需要由她插手,聽起來好像有點輕佻,但事件確實非林鄭月娥插手便能解決。須知道,官僚制度講求程序公義,政府官員做事需根據一定的指引,有規有矩。幸而最終新舊營運商達成協議,順利交接。
凡事講求程序公義的話,政府做事會被批評做事僵化,不懂靈活變通,發展局將今次事件定性為商業糾紛,希望新舊營運商尊重合約精神,自行解決事件,卻又給人一種推卸責任的感覺。政府才是今次事件的始作俑者,因為所謂的合約是由政府訂立的。換句說話,政府早就享有設定遊戲規則的權力,但官僚卻「是是但但」,錯誤假設舊有營運商會乖乖交出摩天輪的擁有權,實在大錯特錯。往後類似的事件,政府和議會應該擔當監察角色,在適當時候出手。
更改招標準則卻缺乏合理解釋
公開招標是最公平公開的做法,但政府可以透過不同的招標準則篩選中標者。就今次事件為例,政府於2012年的第一次招標時, 要求入標的營運商在10年內要有相關經驗,而「收費、優惠」所佔的評分比例僅10%,即意味著政府希望有經驗的營運商做「開荒牛」,以他們豐富的經驗確保摩天輪能順利運作。但2016年重新招標時,當局卻刪去「相關經驗」的要求,並大幅增加「收費、優惠」的評分比例至40%,最終令開出20元超低票價的新營運商中標。招標準則的改變其實隱含著政府對摩天輪運作態度有巨大轉變。雖然政府絕對有權更改招標準則,但政府著實有必要向公眾及營運商解釋,不能得過且過,否則將予人一種過橋抽板,為新中標者有度身訂造招標準則的錯覺。
加緊核實入標者的經驗
在參與政府項目的投標時,每家入標的公司首先要符合政府設下的基本條件,如公司在該專業領域有數年經驗、最近三至五年曾承辦類似活動及項目負責人需擁有一定的經驗及資歷等。若入標者符合這些基本條件,便可提交計劃書,參與競投。以筆者過往的經驗來看,政府其實少有特別查核這些經驗,甚至接受入標者的分判商經驗,讓投標者可以蒙混過關。今次事件中,現有營運商亦投訴中標者疑似未能滿足政府在標書列明,最少需要具備一年營運摩天輪的要求。即使現在保得住摩天輪,政府也必需就此詳細解釋,證明投標過程公平公正。
重新審視價低者得的評分準則
政府在標書中除了設下的基本條件外,還會訂下評分準則,有部分標書是技術性與價格比例持平、少部分則為重技術輕價格,其餘大部分則是以價低者得形式競投。正如購物一樣,每個人都想在購物時買到價廉物美的產品,但是事實卻告訴我們多數產品均是「一分錢,一分貨」。價低者得無疑能夠節省公帑,但是承辦商提供的服務質素卻令人擔憂。有評論指今次事件是因政府以價低者得的評分準則而出事,筆者倒建議政府在財政充裕時,不妨考慮減少使用價低者得的評分準則,讓公眾及公務員能夠享受更佳的服務。
政府官員對協助新舊營運商交接工作理應是司空見慣,唯今次事件的處理卻頗為狼狽,希望政府會藉今次事件檢討招標制度,確保過程公平公正,讓市民獲得更佳的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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