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辭剖析 承認「公民抗命」惟案件涉及暴力
「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2014年佔領運動前夕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案,今日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回復對三人判社服令及緩刑的決定,三人新年可以回家,不用再返回監獄。
第一爭議點:不認為原審刑罰明顯不足
在終院判辭當中,首個爭議點為,上訴法庭覆核刑罰時重新審查當中事實的權力,判決書指,原審裁判官顯然知悉判刑須具阻嚇性、涉案集結的大規模性質、發生暴力的風險、上訴人明白參與行動的人與保安人員及警方之間可能發生衝突、示威者沒有絕對權利進入前地等等。原審裁判官將上訴人的動機和他們表達悔意納入考量,及其給予的比重,全屬他酌情權以內的事情,但終院不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刑罰明顯不足,又指出法庭以往對非法集結罪所判處的刑罰都是社會服務令。
第二爭議點:涉案行為並不是和平
解釋了第二個爭議點,並明確表示「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認的,但不認同犯罪行為是和平、非暴力。判辭指出法庭可以考慮「公民抗命」作為犯罪動機,但法庭給予這些動機的比重,必隨案件的實際情況而異。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不予評價。而公民抗命亦要求示威者預期及接受懲罰,採取的行動亦須是和平非暴力。
但終院表示,他們並不是因為《公安條例》不公義,而才作出所謂「公民抗命」,而是抗議政府提出的憲制改革建議,而且涉案行為並不是和平、非暴力,以公民抗命為由作出的輕判的請求,應得的比重是甚少。
第三爭議點:暴力非法集結不會被寬容
第三項爭議關乎上訴庭是否在其判決中, 對將來的案件定下判刑指引。終院判詞指,上訴人干犯的控罪在當時並無判刑指引或標準,而上訴庭並無就有關罪行定下任何固定的量刑起點,只強調香港目前情況,阻嚇性和懲罰是對於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件有相當的必要。上訴庭做法適當,也符合上訴庭須為將來的判刑事宜作出指引的職責,終院認同上訴庭制定的判刑原則,及上訴庭認為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一系列判刑因素。
終院認同上訴庭正確地指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是不會被寬容的,即使如本案中涉及相對程度較低的暴力,法庭亦有充分理由將來可以判即時監禁的刑罰。罪責較大的人就是那些參與暴力行動,煽惑他人干犯罪行,或憑藉他們的身分或領導角色而鼓勵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終院判詞續指,終院不認同運用上訴庭的指引來審理三子的上訴,以避免新指引套用於他們在指引前所作的行為,從而避免判處他們明顯較嚴厲的刑罰。
第四爭議點:監禁非「唯一適當刑罰」
終院判辭亦解釋了第四個爭議點,就一名16至21歲的罪犯適當的刑罰如何處置。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中,清楚規定判刑法庭在考慮判處一名16至21歲的罪犯適當的刑罰時,須取得和顧及下述資料:關於該名年輕罪犯的情況、關於所干犯罪行、關於他是否適合接受某些種類的懲罰,以及關於他的品格、健康和精神狀况。不過,所須取得資料的規定不是絕對的。
終院指出,上訴法庭有責任考慮,所有可供選擇的非監禁的刑罰,就本案的參與非法集結罪的情況而言,肯定監禁並非「唯一適當的刑罰」。終院認為上訴法庭錯誤地認為無須考慮其他判刑選擇,及沒有遵從第109A條的規定。
(新聞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