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子衝擊政總終極上訴得直 時序表一眼睇晒

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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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及前秘書長周永康等三人衝擊政府總部案,終審法院最終裁定三人終極上訴得直,維持原審判決,即是羅冠聰維持社會服務令一百二十小時,黃之鋒社會服務令八十小時,兩人已完成,而周永康維持判入獄三星期,緩刑一年。

終院:公民抗命需和平非暴力  黃之鋒:嚴厲判決

終審法院頒下的裁決書指,今次案件的涉案行為已經違反刑事法同涉及暴力,並不是和平非暴力,判刑時以公民抗命為由作出的輕判請求,應得的比重應該甚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特別提到,完全同意上訴庭認為日後對同類案件,應該採取更嚴苛的判刑指引,強調香港是和平社會,即使犯罪目的涉及公民抗命,如果超越暴力界線,將失去公民抗命作為抗辯理據,但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將新的判刑指引,追溯至今次案件並不適合。終審庭又指「公民抗命」在香港是可以承認,因為良心驅使或真誠信念,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但犯法者要預備接受懲罰,行動亦需要是和平非暴力。

但判詞同時強調,上訴法庭認為原裁判官判刑時,沒有考慮判刑相關因素,量刑時犯了原則錯誤。終審法院不能認同上訴庭看法,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刑罰並非明顯不足,而判刑時並未有上訴法院指引,社會服務令以往是法庭行常對非法集結判處的刑罰。本案犯罪情況肯定並非清楚顯示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刑罰,所以上訴庭錯誤地認為毋須考慮其他判刑選擇及無遵從《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羅冠聰得知判決後在庭外見傳媒。他指,即使今次上訴得直,終審法院認為衝擊東翼前地是暴力,日後有類同案件時,將引用上訴庭更嚴苛的判刑新指引,日後的抗議活動仍會被嚴苛對待。黃之鋒則認為,裁決是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


這件案件由2014年9月發生,更是歷時79日的「佔領運動」的導火線。

2014年9月26日

學聯及學民思潮在2014年9月22日發起罷課行動,以抗議人大「831」決定。

9月26日,學聯及學民思潮成員發起「重奪公民廣場」,黃之鋒呼籲集會人士「一齊衝入公民廣場」,強行闖入東翼前地,部分人就衝向立法會大樓。

警員到場增援,拘捕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等74人,三人因而被起訴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自身參與非法集會等罪名。

2016年7月21日

法院裁定黃之鋒「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不成立但「參與非法集會」成立,羅冠聰「煽動他人非法集會」成立,周永康「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成立。

2016年8月15日

法院判處黃之鋒和羅冠聰分別80小時和12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而周永康因已被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錄,難以完成社會服務令,因此判處監禁3星期,緩刑1年。

2016年10月11日


律政司不滿判刑太輕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即時監禁,直指三人非法集結導致破壞社會安寧,程度形同暴動,若法庭單憑年輕人只是出於表達意見而寬待三名上訴人,恐怕向公眾發放錯誤訊息。

律政司又指,當中羅冠聰更明知有警員到場增援,仍倡議群眾反包圍警察,所謂「和理非」根本是「口是心非」,這是加刑因素。覆核刑期申請在翌日獲批出許可。

2017年8月17日

法庭裁定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三人由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改為判囚,黃之鋒被改判即時監禁6個月,羅冠聰被改即時監禁8個月,周永康被改判即時監禁7個月,即時執行。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指,對某個議題感受越深,越希望把自己的主張表達得透切,越希望事情能取得進展,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過,在有關的過程當中,把由來已久並行之有效的法律視為妨礙表達意見自由的無理制約,在任意抵觸之餘還自我感覺良好,這種行為卻不容法庭以任何理由過於寬鬆處理,更明言如判監不能以儆效尤,下次再有人犯同類罪行時,法庭會判得更重,以維護法治尊嚴。

由於三人的刑期超過三個月,就算獲緩刑,五年內也不得參選立法會,意味他們將不能參與立法會補選及下一屆立法會選舉。

2017年10月至11月

三人服刑約2個月後,陸續申請保釋上訴。黃之鋒和羅冠聰在10月24日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周永康原沒有打算申請保釋,但在11月7日亦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終院法官在聽取陳辭時,一方面明言衝擊「公民廣場」涉暴力,認同法庭可定量刑指引,對日後同類案件施以嚴懲;另一方面表示如行為無超越界線,量刑時會考慮「公民抗命」的動機。

2018年2月6日

終審法院頒下判辭,5名法官一致裁定3人上訴得直,維持原審判刑。

終院認為上訴庭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訂定更嚴謹的指引並無錯誤,但認為該指引不應套用在本案,而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並無出錯,故裁定上訴得直。

延伸閱讀
  • 高等法院昨日裁定,行政署2014年圍封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俗稱公民廣場)做法違憲,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尊重裁決,但對於有人之前因衝擊公民廣場入獄被指「判錯案」,她認為這種說法是對本港法治不了解。

    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