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戴耀廷在境外播獨,犯法嗎?
在上篇文章談到,戴耀廷早前在台灣大談港獨,其言論未必觸犯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罪。然而,假定戴耀廷的言論構成犯罪,港府又能否因此而起訴他呢?由於他的言論並不是在本港發表,而是在台灣發表,這便涉及香港的域外司法管轄權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問題。
在部份國家和地區的刑法裡,是奉行屬人管轄權的。所謂屬人管轄權,是指任何持有該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身份的人,該國對其即有司法管轄權,不論他/她的作案地點是否在該國的領域之內。以內地的《刑法》為例,便在第7條列明中國奉行屬人管轄權。可是,香港跟內地不同,並不奉行屬人管轄權,而內地的《刑法》也沒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內,所以不在香港實施。
一般而言,只有在香港行政區域範圍內所犯下的刑事罪行,香港法院才擁有司法管轄權,除非另有條文規定。例如:任何人若觸犯了《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 2(2) 條和第 2(3) 條所列的兩類罪行,或者列明具有域外效力的條文,如《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便列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賄賂公職人員, 即屬犯罪。
然而,現行的煽動意圖罪,既無「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提述,亦不屬於《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 2(2) 條和第 2(3) 條所列的兩類罪行。換句話說,煽動意圖罪並沒有域外的法律效力,戴耀廷的言論即使觸犯法例,港府也不能提出檢控。某程度來說,不論戴耀廷今次的言論是否違法,他在台灣發表港獨言論,也突顯了現行法例的漏洞。
畢竟,現今資訊科技發達,任何人均可以利用網絡,先在境外散播港獨或其他類型的煽動言論,然後回港,港府也沒有任何法例可以懲處他們。唯今之計只有三個:第一個方法,是盡快就《基本法》第 23 條展開立法工作,在立法過程中修訂現行的煽動意圖罪,從而使到法例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第二個方法,是不啟動廿三條立法,純粹修訂現行的煽動意圖罪,將條文首句改為「煽動意圖是指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意圖」;第三個方法,便是修訂現行《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將現行的煽動意圖罪劃入第 2(2) 條的「甲類罪行」。當然,即使純粹修訂現行法例,為煽動意圖罪加入域外法律效力,也必會遭到泛民非議,倒不如直接重新啟動廿三條立法,更為乾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