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漢清:英國都沒臉說鴉片戰爭合法,有人卻說主權移交?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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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部份歷史課本關於香港回歸的措詞引起爭議。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大律師胡漢清接受訪問時批評,一些議員認為事件無關重要,乃默認鴉片戰爭中英國是正義的,這樣等於侮辱了民族和歷史,「英國政府都沒臉說它合法」。他又重申政府應盡快啟動二十三條立法,可參考曾蔭權的策發會「由我做主席」。

說主權移交,即英國發動鴉片戰爭是正義的

引起爭議的是「主權移交、恢復主權」和「恢復行使主權」的說法差異。胡漢清表示,前者並不僅僅是「技術錯誤」,而其實是「對歷史的錯誤、對民族奮鬥立國的錯誤」。他指,領土是主權的根基,中英談判時鄧小平就言明主權無可爭議。世界上,領土主權爭議是歷史性的,例如德、法之間的阿爾薩斯和洛林(Alsace / Elsass 和 Lorraine / Lothringen)、德國和丹麥之間的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Slesvig-Holsten / Schleswig-Holstein),這些國家曾經為此爆發戰爭:香港的主權沒爭議性,從來是廣東的一部份,只是鴉片戰爭時被英國侵佔,這亦是一連串列強侵略割地的開始。

胡漢清直指「英國政府都無臉話它合法」,如果說「主權移交」即英國曾擁有主權,即承認《南京條約》合法,「他們打我們是正確的,我們燒鴉片是錯的」。因此,從中華民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認為香港主權曾移交,只認為無法行使,「你支槍響度我點行使?」。他不點名指,某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認為課本修改措詞不必要,就形同肯定鴉片戰爭具正當性,對中國歷史構成恥辱。

在法律層面,胡漢清解釋,如果說「主權移交」則等於說中英談判時沒有「移交」給北京中央的香港政治權力交到香港自己手上,形成剩餘權力。然而事實是,中國始終擁有香港的主權,因此是恢復行使主權時賦予香港自治權。這亦是二零零七年人大委員長吳邦國稱「香港不存在剩餘權力問題」的依據。

就近日「粵語是否母語」的爭議,他直言「無知才會這樣問」。他表示,代表一個民族的語言只有一個,就是中文(Chinese),但不同地方有不同方言口音,他在家鄉學的上海話很流利,是母語,現在粵語流利,也是母語,能用普通話和內地官方溝通,也是母語。他批評一些人「雞蛋裡挑骨頭」,扭曲這話題來分化社會。站在內地的角度,香港已不用上繳收入承擔國防,如果連普通話都不承認,他憂慮內地其他省市怎看香港人。

胡漢清總結稱,這些都是一種國民教育,現在中國強大起來,中國人「企都企直 D」,他以前在國外讀書常被以為是日本人,因為他們覺得唯有日本人有錢讀書。因此胡漢清希望香港不論左中右,都不要影響市民認識國家,站在國家立場思考,「這樣不是說愛護共產黨,愛中共中央,只是愛國,愛民族」。  

鴉片戰爭(一八四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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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普選是整個配套,國家安全是前提

引伸到國家安全和二十三條,胡漢清重申香港政府有責任立法,市民亦有責任,而且影響自己的自由,更應參與。二零零三年的立法市民無參與機會而造成反彈,政府現在應該「學乖」了。他主張好像曾蔭權設立策發會那樣成立組織,把立法諮詢提升到「很高的格局」,並自薦「我做主席,一個月開一次會三個鐘」,讓各界商討。

林鄭月娥曾表示要等待立法環境改善。胡漢清對此有所保留,他承認社會總有不同需要,有優次之分,但即使不是當前急務,都不可「丟埋一邊」;政府三司十三局的設立,本就是為了同步處理各種問題 Multi-tasking,如果說經濟環境,保安局和經濟無關,為何不能開始立法?

部份泛民希望先落實雙普選,才作立法。胡漢清反駁指這會造成惡性循環:香港要尊重主權,一日二十三條未立,一日京港關係就無法正常化,這樣香港就不會迎來普選的一天;連大灣區粵港澳共同發展都會遇到障礙,這又會拖香港經濟的後腿,使「立法環境」更難形成。

胡漢清進一步解釋,普選特首與否還不是香港政治問題所在,而是政府無票。在西方,要麼流行英國國會制,由立法機關產生政府,要麼是美國的總統制,總統的政黨在國會有席位;然而香港沒有政黨法,政府要浪費時間金錢推銷政策,結果誰做特首都一樣,不是你拉布就他拉布。關鍵是政黨法,而訂立政黨法就須保障國家安全,雙普選是整個配套,二十三條不可或缺。

在法律上,他指《基本法》二十三條是人大訂立的,其立法原意不可更改,而無時間性強制要求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說「唔做住」而不設時限即不做,這斷不是立法原意。因此港府不可能遙遙無期的拖下去。

可考慮不包括顛覆政權罪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也能保障國家安全,胡漢清昔日的學長曾德成就因此被判兩年監禁。胡漢清強調法律無所謂過時,只要法律未廢除就應執行,這才謂之法治。他重申,犯法而無後果,比起法律的真空最加打擊法治。

內地《刑法》禁止顛覆國家,即對國家不滿可以申訴,但不可鼓吹改變國體,過去則更有反革命罪;但普通法不存在「顛覆」的概念(而「煽動」的概念更是普通法產生的),所以他認為香港二十三條立法時,未必需要包括顛覆國家一項,以保障言論自由。

 

文章原刊於《線報》,本網獲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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