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一項暴動罪成 煽惑暴動罪名不成立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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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年初二旺角暴動案,陪審團經過退庭商議三日後,一致裁定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一項暴動罪成立,另一項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而煽惑暴動罪則不成立。

過約23小時退庭商議後,4男5女陪審團達成裁決,一致裁定梁天琦在亞皆老街參與暴動罪成,另一項在砵蘭街的暴動罪就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而梁天琦涉及的煽惑暴動罪名則不成立。梁天琦另外還被控一項襲警罪,他早前已承認控罪。

至於其餘4名被告,只有第三被告盧建民一項暴動罪成。第五被告林倫慶三項暴動罪名均不成立,第四被告林傲軒的非法集結的罪名亦不成立。第二被告李諾文及第四被告林傲軒的暴動罪,陪審團則無法達成有效裁決。法官指未達成裁決的控罪,將會在6月11日一併處理。


根據香港法例,參與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重可判處監禁10年;煽惑參與暴動罪成最重可判監禁7年,至於襲警罪,可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5千元。


法庭收電郵 陪審團疑遭「點相」

而在陪審團作出裁決前,主審法官彭寶琴開庭,指司法機構投訴部收到一封電郵,內有一張在法庭內拍攝的相片,顯示其中4名陪審員樣貌,並表示「還有很多」。


法官說未知拍攝者目的,但批評有人漠視法庭的規定,司法機構不會容許事情繼續發生,決定報警處理。在陪審團有裁決後,法庭會要求控方聯絡警方,由警員護送各名陪審員回家,並提供其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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