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動案十被告判刑 19歲首被告判囚51個月
前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動案,十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其中首被告被判囚51個月。法官指被告不僅需就個人行為負責,亦須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
首被告莫嘉濤被判入獄51個月。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表示,莫嘉濤所犯的罪行十分嚴重,他是最早走向警方防線,雖然他並非帶領群眾衝擊,但他當時非因警方的驅散行動而還手。郭偉健又指,莫嘉濤走向警車向警員投擲物品的行為無法無天,利用警員的忍讓肆意使用暴力。雖然莫嘉濤犯案時只有17歲,但若判他入教導所,不足反映行為的嚴重性,亦會發放錯誤信息讓更多年輕人,誤以為可以為所欲為、以身試法,因此判監是唯一的選擇。
而三被告鍾志華被判入獄3年零9個月,郭官不認同鍾志華的代表律師指被告是弱者,形容他的行為目無法紀,加上他在保釋期間干犯盜竊罪,因此沒有任何減刑因素。第四被告何錦森被判入獄3年零9個月,郭官指雖然何錦森只是掟出一塊磚頭,但行為等同對其他暴動人士的行為給予支持及鼓勵,因此需負上集體刑責。
郭官又指,不會評定他們的政治訴求是否正確,只會考慮其行為的暴力程度等,而不會加入政治的辯論。而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的罪行,被告不僅需就個人行為負責,亦須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被告的行為是法治社會不能容許,判刑須達懲罰及阻嚇效果,阻嚇被告及他人再犯,以防破壞公眾秩序的行為再發生。
被告集體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表明不接受「貪玩」理由
本案原有11名被告,其中10人是莫嘉濤、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他們案發時介乎17至70歲,分別被控暴動、襲警、刑事毀壞等控罪。本案唯一女被告李倩怡棄保潛逃,而吳挺愷則在開審時認罪。法官本月初裁定餘下9人的暴動罪成,而首被告莫嘉濤涉及的一項刑事毀壞罪同被裁定罪成。
郭官早前頒下長達382頁的書面裁決,指各被告集體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接納「貪玩、貪得意」是抗辯理由。又指雖然被告沒有親手向警員掟磚,但他們在案發時,明知其他人會使用他們遞上的磚頭向警方施襲,所以他們與直接動手掟磚的人是夥同犯案,責任等同親手掟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