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汲取「山竹之亂」教訓,保障勞工權益

2018-09-21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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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颱風山竹襲港後,部分路段和公共交通系統未能全面恢復正常,因而影響了不少打工仔的上班,部份人因而質疑政府為何不宣佈停工一日。有意見認為,港府可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把風後的星期一定作公眾假期,又有意見認為,港府可宣布非緊急、非必要部門的公務員停工一日,藉此緩解交通壓力,並可產生帶頭作用,致使部份僱主仿效政府的做法。

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存法律風險

然而,既然《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中所提及的「緊急情況」,定義並不明確,政府貿然在風後使用,便有機會面對法律挑戰。屆時,「緊急情況」的詮釋權便在法院手裡,萬一法院裁定,「緊急情況」不包括部份路段未能全面恢復正常,政府便有可能因為敗訴,而要面對巨額民事索償,即是要納稅人埋單。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實在不應拿公帑作為賭注,去冒此一法律風險。

至於非必要部門的公務員停工一日,交通壓力或許有所緩和,但不代表其他打工仔上班之時,必然沒有交通阻滯。至於所謂的帶頭作用,其實跟特首口頭呼籲僱主體恤員工一樣,也是道德感召的一種。部份僱主接受感召,部份則不接受感召之下,需要上班的員工受苦受累,轉眼看到公帑支薪的公務員竟獲得有償休假,也有可能抨擊政府的安排。

可引用《公眾假期條例》,但全民未必受惠

假若真的要把打風後的第一日定作公眾假期,其實並不需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根據《公眾假期條例》第6(1)(a)條:「立法會可藉決議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公眾假期,以增補或取代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日子」。正如立法會當年曾通過2015年9月3日為一次過的公眾假期,政府將來也可引用此一條文,立法會則可召開特別會議,緊急三讀通過,這便可以避免政府冒上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當然,根據現行法例,公眾假期(general holiday)和法定假日(statutory holiday)是兩種法律概念,宣佈打風後的第一日定為公眾假期,並不能讓全港打工仔受惠,特別是服務性行業的員工,可能還需要因此而上班。某程度而言,今次山竹襲港後所帶來的爭議,顯示了現行法例維護勞工權益的短板。單純的批評沒有實質意義,提出補救措施,才是治本之法。

應修訂《僱傭條例》

長遠而言,政府應該修訂《僱傭條例》第39(1)條,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以根據天災或災後所出現的異常狀況頒佈行政命令,宣佈一年內的任何一日為特別法定假日(special statutory holiday)。即使部份員工仍需上班,他們仍可根據《僱傭條例》第39(2)條獲得另定假日 ( alternative holiday ),即坊間俗稱的「補假」。如此一來,即使打風期間仍需上班的員工,也能因此而受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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