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鋒:同志平權不應動搖傳統婚姻觀念
近日同志平權問題再引起社會關注,有團體發起遊行爭取同志平權,倡議設立更多性別友善設施;另一方面,立法會近日辯論人民力量陳志全動議的「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就引發了立法會內的的番唇搶舌劍。面對國際潮流對性小眾的權利日益開放,甚至有人提倡同志婚姻,到底香港的相關政策又應何去何從?
市民對同志或性小眾的接受程度日漸提高,相信大部份市民都支持推動性小眾平權,消除歧視,促進不同性傾向和跨性別人士的平等機會,當中包括工作、生活方面可與主流的性取向人士平等,此舉也符合本地對於社會共融、互相尊重、不歧視的文化和價值觀。但社會普遍仍然不認同「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外的婚姻制度,若接受「兩男或兩女」的婚姻,那麼「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其他形式的婚姻又是否容許?
這些討論反映不少人視婚姻只是結婚者的事,卻忽略了婚姻有永續後代,為子孫而結合的家庭觀念。婚姻是一生一世的承諾,必須要有其穩定性,才能確定予下一代有穩定的成長環境,否則何不只是同居?婚姻後結合雙方有權擁有自己的小孩,不論是懷孕所生或是領養,小孩自然應有固定的一男一女父母,而非「類似父母」的監護人。不少年輕媽媽或爸爸把子女帶到與其他伴侶同居,往往就使小孩遭疏忽照顧或虐待的悲劇。
不應輕言改變婚姻制條件及內涵
有社會人士認為,香港「一男一女終身結合排除第三者」的婚姻定義,是在1972年因跟隨英國才引進,並非華人傳統,無必要堅持。其實這種觀念是哪裡傳來並不重要,家庭應以子女的福祉為先。中國大家族或皇室的一夫多妻,不就引致許多妻子爭風呷醋,甚至各至為子女爭取利益而家無寧日嗎?「婚姻」本來不是適合所有人的制度,兩人結合共同生活,需要大家遷就包容,互相體諒,故此也不適合三心兩意,太強調自主權的人,不應為了討好所有人而改變此「婚姻」制度的條件或內涵。
政府應致力維護現有婚姻制度基礎,但亦應對性小眾權利作保障。政府表示會進一步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藉立法和行政措施消除歧視的經驗,是務實的做法。研究有助社會就應否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及跨性別人士免受歧視這課題作深入、理性的討論,但對於一男一女以外的婚姻,政府應另作處理,不應因部份性小眾人士的爭取而輕易退讓。
或衍生養育子女管教問題
傳統婚姻觀念一旦被破壞,不但影響社會倫理,亦影響政府政策。政府為婚姻家庭而設的福利開支將大為增加,這些福利原本是為了使家庭可減輕養育子女的開支。而這些同性婚姻養育的子女,亦可能帶來管教上的問題,孩子無法從父母兩個不同性別的照料者中學到兩性相處,會影響其社交發展。
現行婚姻制度是社會家庭和睦的基石,不能動搖。立法實施民事結合的法案,是更值得探討的替代方向。民事結合已可保障同性伴侶的大部分法律權益,又避免了直接衝擊家庭關係。同性伴侶關係得到政府認可,享有平等遺產繼承、醫院探病等權利,傳統的婚姻定義及家庭觀念亦得到維持,是較為進步而恰當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