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六年以來案件纏身 曾蔭權官司一文睇清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在2012年被揭發捲入連串醜聞,包括到澳門出席賭場春茗、接受富商款待乘坐私人飛機及遊艇,及以低價租住深圳複式單位等。廉政公署在2015年10月正式落案起訴曾蔭權,案件至今已糾纏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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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日 案件正式在高等法院開審
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中一項指他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在參與決定雄濤的廣播牌照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另一控罪就指,曾蔭權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建議提名建築師何周禮授勳,但就隱瞞何周禮獲聘用在其深圳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該室內設計工程是令曾蔭權受惠,工程費用由東海聯合(集團)支付;曾蔭權擁有該物業的利益,而該物業是曾蔭權與黃楚標之間事務往來及商議的事項。而曾蔭權利用授勳及嘉獎制度以回饋何周禮進行該室內設計工程。
2017年2月18日 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陪審員裁定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另一罪脫,但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未能達成裁決,法官決定重審。
2017年2月20日 曾蔭權被判入獄20個月
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判囚20個月,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是特首,他不止須向港人負責,亦須向中央政府負責,又指在他司法生涯中,從無見過任何人從如此高位墮落。
2017年4月24日 曾蔭權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上訴庭批准曾蔭權以1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他離去時感謝市民關心及教會支持,又指他自己仍然相信香港人。
2017年9月26日 案件重審
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案件重審,主控官指向陪審團指出,當公職人員秘密接受利益,已經足以構成貪污,不能接受利益是公職人員本份,一旦曾蔭權接受了「甜頭」,即使難以證明他做的決定與接受「甜頭」有因果關係,他對公眾的忠誠已經被分化,他個人誠信及公眾利益都受損。
2017年11月3日 案件未達大比數裁決
陪審團經過約14小時的退庭商議後,仍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法官最終在控辯雙方同意下宣布解散陪審團。控方指打算在現階段把控罪紀錄在案,擱置申請重審,除非有新證據,才會進一步考慮會否重開案件。
2018年3月6日 曾蔭權需付500萬元訟費
法官裁定曾蔭權須支付控方原審支付三分一、即500萬元訟費。又批評近年一些達官貴人面對刑事訴訟時,用盡所有方法到高等法院在陪審團前審訊,同時安排公關公司介入,可能是要影響陪審團,這種做法對法治不是好事。
2018年7月20日 上訴失敗
上訴庭宣布駁回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罪上訴,刑期則減至12個月,訟費亦由500萬元減至100萬元。
2018年7月27日 提交終極上訴申請
曾蔭權向法院呈交通知書申請定罪的終極上訴,但決定放棄保釋申請。
2018年8月31日
上訴庭拒絕終極上訴申請,指曾蔭權的申請未能就控罪提出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新觀點,也未能挑戰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但他之前曾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之門仍未關上。
2018年12月20日
終審法院處理其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最終其申請獲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至明年5月14日開庭。曾蔭權並沒有申請保釋,繼續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