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飛:修訂《逃犯條例》合情合理
特區政府為堵塞法律漏洞,還在台灣被謀殺的港人一個公道,決意修訂原有的《逃犯條例》,讓香港與台灣、澳門和內地能夠有類似疑犯引渡的司法協助與安排。這項修訂工作,從政治上是合乎政治倫理的、從法律上是必須要做的、從社會上是合乎民情民心的。但偏偏這麼一件本無爭議的應為之事,卻偏偏被反對派陣營掀起反對的滔天巨浪——在三月五日美國香港商會對特區保安局發表強硬反對意見書之後。
首先從政治上講,「一國兩制」也是「一國」之內,「一國」之內的內地、香港、澳門之間居然二十幾年都沒有完成彼此之間的疑犯引渡的司法協助安排,這本身就是匪夷所思,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不可能長期忍受這種事實上的司法主權割據現實吧。要注意的是,表面上的理由是說因為內地的法治水平尚未跟得上香港特區,所以為了保護香港法治這個金漆招牌,所以必須保持與內地的司法區隔與云云,繼而「有殺錯、無放過」,乾脆連同屬特區的澳門,以及台灣也一併保持徹底的司法隔離。
這種貌似「唯法治水平決定論」其實又不見得邏輯前後一致,因為香港目前有簽署引渡協議的十九個國家當中,包括印尼、菲律賓、斯里蘭卡等發展中國家,但卻幾乎所有歐洲國家和日本這些發達國家並沒有包括在內,所以這種「唯法治水平決定引渡安排論」,其實根本從來就不是香港政府在制定疑犯引渡政策上的衡量標準,恐怕更多只是源於本地相關專業業界和反對派政客的一種對內地的政治偏執心理作祟。因此,這次藉助處理這個伸張正義的司法個案,順便一併解決這個久拖不決的「一國」之內的疑犯引渡安排,不但不會損及「一國兩制」,反而使「一國兩制」更加完善合理。
其次從法律上講,最簡單來說,不修訂這個《逃犯條例》,那麼這個港人台灣謀殺案就無法伸張正義,並無任何其他合法有效的法律手段可以解決,就這麼直接明瞭!任何為了政治爭拗與利益而阻撓修訂,等於聽任死者無法洗冤、聽任疑犯無需面對相關的審訊、聽任死者家屬繼續有冤無路申,就是這個結果!這是反對派政客們樂於見到的?
另外,反對派一個論點人認為,擔心內地據此而隨意要求特區政府引渡香港人回內地,同時認為香港特區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與權力「說不」。這顯然是杞人憂天之論,首先《逃犯條例》的修訂是完全中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處理的事務,把哪些罪行納入逃犯移交範圍內,以什麼樣的機制去確保移交程序合乎法治和保障人權的要求,完全是香港特區自行決定的。既不能看成國與國之間的引渡協議,但也不是中央命令特區政府要怎麼做。整個的立法修訂過程和修訂內容本身,已經從最大程度上保障了高度自治,同時又符合一國的政治倫理。這種所謂的擔心,不僅是不必要的,同時也是完全無視這次修訂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已經是做到最理想的安排了。
最後是社會民情民心,關於通過修訂條例來伸張正義,這肯定符合社會大眾最樸素、最直觀的道德訴求,毋庸贅言。另外,有商界人士擔心在內地一些利用灰心法律地帶做生意的前塵往事,可能因這次修訂而被內地利用來要求引渡涉事的港商回內地。但這次特區政府已經因應商界的憂慮,迅速取消了幾條商業罪案的適用性,其實已經最大限度顧及民意了,再作反對,說句難聽的話,就是無理取鬧,更兼變相等同要求在將來能夠繼續利用內地這些法律灰色地帶來營商,這就不是一個合理的要求了!
文章原刊於《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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