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港府為何拒向台灣提供司法協助?

2020-01-02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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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10月,台灣居民林湯駿涉嫌在尖沙嘴打劫錶行後逃回台灣,並於11月中被台中地檢署拘捕,台灣法務部向港府提出司法協助被拒,香港保安局回應事件時表示,隨時接受疑犯到香港自首或投案,但台方認為不具任何可行性,並批評陳同佳「已因港府消極作為」至今未受法律制裁,盼港府在此案積極回應請求,勿再讓台港民眾失望,「甚至讓人懷疑港府作法是否令香港成為犯罪天堂」。

及後,港府發表聲明,批評台灣明知香港沒有法律允許港台司法協助和移交逃犯,仍不斷以不負責任的言論詆毀香港,對此表示反對及反感。台方則在回應港府聲明時表示,各國與台灣歷來的司法合作,均不以簽有司法互助協議自限,雙邊無協議協定而成功完成境外取證的案例相當多,港府有相關臆測及指摘,顯有重大誤解。

不諱言的說,台方對於港府處於陳同佳案及台灣男子在港搶劫案的指摘,均是站不住腳,亦未能指出香港能向台灣提供司法協助的法理依據。需知道,公權力的行使,必須按照「法無規定即禁止」原則,台方宣稱他們向港府請求司法互助,乃是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提出,這是台灣當局制定的法律,不是香港的本地法律,不能作為港方可向台灣提供司法互助的法理依據。

其次,台方宣稱他們曾在雙邊無協議協定的情況下,跟其他國家完成境外取證,在於那些國家也有准許向台灣提供司法互助方面的法律。然而,香港現行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3(1)條訂明:「本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區,自然視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分,港方亦因此不能向台灣提供刑事事宜上的司法互助。

至於台方宣稱港府在處理陳同佳案上「消極作為」,法理上也是根本說不通,箇中原因筆者已於早前撰寫的文章剖析,在此不贅。更重要的是,港府上年提出《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修訂,目的便是解決香港現時不能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移交逃犯及提供司法互助的問題,讓港府可以把陳同佳交給台灣當局。

港府為了處理陳同佳案而提出修例,並因此而引起了軒然大波,這難道可以稱為上「消極作為」乎?更重要的是,當時台灣的執政民進黨,亦為此大做文章,更宣稱港府即使成功修例,台方也不會跟港府提出移交陳同佳的請求。在港府撤回修例之後,台方如今又利用香港沒有法律允許港台司法協助和移交逃犯,大肆作出批評,這樣的批評背後,當真沒有政治和選舉的考慮嗎?這個問題,還請看倌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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