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陳同佳赴台自首,港府有事可做?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出獄已有一年,雖曾表示有意到台灣自首投案,但是台北當局拒絕批出其入台簽證。為此,港府前官員王永平撰文,聲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3(2)條容許香港在條例外,向外地提供刑事協助;又指港府完全有權提交適用於陳同佳案的一次性刑事相互法律協助的條例草案,要求立法會三讀通過。
不諱言的說,王永平的說法,實在值得商榷。首先,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人,正被台北當局統籌,港府若要介入,便涉及疑犯的移交,自然不能純粹地引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而是涉及《逃犯條例》,但是《逃犯條例》 第2條訂明:移交逃犯安排適用於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由於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所以港府不能為其作出移交逃犯安排,這也是當日港府提出修例的原因。
其次,王永平提到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3條,其第(1)款已訂明:本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由於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從立法原意而言,他提到第(2)款當中的「香港以外地方」,自然亦不包括台灣。假如王永平認為包括,他又是否認為港府可根據此條例,向內地提供刑事事宜上的協助?
至於王永平提到的一次性刑事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草案,做法亦不可行。陳同佳雖有意到台灣自首,但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法院一日未有作出判決,仍不能算他在台灣殺人罪成。政府若以所謂的一次性個案移交,有關的案情在立法會討論時會被公開,其個案細節亦會在對方接受審判前,已被洩露或公開討論,此種「輿論公審」將使到對方在未來喪失接受公平聆訊的機會。
此外,即使立法會通過了一次性個案移交的草案,也有幾個問題:
一,草案必然會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屆時台北的民進黨政府又會否接受?她又會否因此而拒絕向港府提出移交申請?
二,即使草案通過,移交亦要沿用現行程序,也不是警方將其拘捕,便可立即將對方交予台北當局,而是需在特首接獲移交要求後,發出授權進行書,再由負責交付拘押的法院批出拘押令,最後再由特首批出移交令,才可將其移交給台北當局。屆時,負責交付拘押的法院會否拒絕批出拘押令?這是另一個問題。
三,即使草案通過,根據台灣的《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可判處死刑。根據現行的移交程序,若疑犯移交至當地後,有機會被判處死刑,「則只有在當地保證不會對該人處以死刑或即使處以死刑亦不會執行而行政長官亦信納該項保證的情況下,方可就該人作出移交令」,問題是台北當局即使願意在承認「一個中國」的情況下提出移交申請,她願意承諾不會判處對方死刑嗎?即使作出承諾,又是否值得信納呢?
由此可見,王永平提出的做法,不論法理上還是現實上而言,都是並不可行。既然陳同佳有意自首,台北當局准許對方赴台投案,才是最簡單的解決方法。讓人感到耐人尋味的是,王永平作為一個未滿六十歲便「退休」的港府前官員,上述法律和疑犯移交上的規定,他是真不知,還是假不知呢?這個問題,可能只有他本人才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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