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桐山:修法保護動物關鍵是強化養寵物責任

2019-04-29
吳桐山
學研社研究員、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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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例加重虐待動物的罰則,最高刑罰由監禁三年改為十年,同時建議引入「謹慎責任制」。這次修法的關鍵,不在於加重刑罰,而在於改變對動物的態度和加重對養寵物者的責任,這是社會文明的重要體現,更是全球潮流。期待修法能順利通過,徹底改變社會對動物的態度和理念。

漁護署平均每年收到約300宗懷疑虐待動物個案,近年成功檢控的個案,最重刑期為監禁16個月,那是兩人將一隻貓當波踢,導致小貓身負重傷被人道毀滅。這兩年較為轟動的,則是去年3月底警方從維港海面救回一隻墮海銀狐犬,怎料歸還主人四日後就發現狗隻被主人由天台掟落街斃命。這些個案,說出來都是人神共憤的,一些人只是為了滿足一己私慾,當動物是玩物,因此必須從法律上徹底改變這種觀念。

本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設立於1935年,以英國1911年的動物保護法例為藍本改寫而成,早已過時。英國十多年前訂立《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用詞是動物福利而不是防止虐待動物,這說明現代社會對動物的態度已經轉變,不僅虐待是罪,不能為動物提供合適的生活條件也是罪。現時世界上已有多達100個國家和地區訂立了《動物保護法》,其大方向都是朝着動物福利的角度修法。

如何理解這種修法的必要性?我覺得關鍵是理解好家畜與寵物的根本區別。筆者兒時生活在中國農村,家家戶戶養狗養貓的甚多,但當時沒有人會將這些貓狗稱為寵物,當時的貓狗可以歸納為家畜。家畜是指人類馴養的動物,作為食用、勞役等功能。養豬多數用來食用,養狗多用來看門口,養貓用來捉老鼠,養牛用來耕地。人們養家畜是着眼於它們的功能,而不是好玩。甚至乎在中國農村,貓、狗、牛也會被殺而食之,這充分說明其家畜的身份,只不過是這些家畜還有用的時候,先不殺而已,最終都是會吃掉的。古老的防止虐待動物的法律,針對的是家畜,而不是寵物。

但是,現代社會的寵物,與家畜截然不同。養家畜與養寵物,應該有着不同的法律責任。為什麼養寵物的責任應該較重?因為養家畜是農業社會生產、生活所必要,沒有牛不能耕地、沒有狗會容易被盜,既然這東西是人們生存所必須的,自然較強調其權利而不是責任。但養寵物並非人們生存所必要的,完全是主人的自主選擇。既如此,理應較強調其責任。你完全有權、有可能不養,既然你選擇養,那就要負責任。養家畜是為了生存,養寵物是為了好玩,這兩者的法律責任怎能一樣呢?

至於社會上有些人擔心修法之後會否責任太寬,以致殺錯良民。對此我覺得大家還是應該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有信心,立法、執法、司法是不同的環節,法律條文很多都寫得很寬泛,以確保不能有漏網之魚,最典型的例如「遊蕩罪」,其定義寬泛得似乎隨便都可以入罪。但法官不是傻的,法官判案會根據具體案情,當事人的動機等元素去判定,不會很容易將一個人判有罪。加上控方有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完全沒有必要盯着法律條文去想像這樣那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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