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中央對港權力,會「破壞一國兩制」嗎?
日前,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發表題為〈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文章,解讀四中全會早前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的精神。他在文中提到,《決定》提到「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共有15項,並強調「將《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切實使用,是落實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途徑和應有之義」。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陳淑莊認為,張曉明的說法,表明中央對香港「有無邊際的權力」,批評做法是徹底破壞一國兩制。同情地理解,陳淑莊所言的「一國兩制」,不只是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維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還包括香港特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可是有一點必須注意,香港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並非自有永有,而是來自《基本法》的授權。
至於《基本法》本身的法理基礎,則是源自《憲法》。《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62(14)條則規定,「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是全國人大其中一項職權。由此可見,香港的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其法源(source of law)來自《基本法》,《基本法》的法源則是來自《憲法》,中央確實如張曉明所言,擁有「特別行政區的創制權」。
更重要的是,香港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並非毫無限制,亦不代表中央在香港完全沒有管治權力。哪些權力授予香港特區,哪些權力屬於中央,《基本法》早已列明。張曉明提及中央所擁有的各項權力,其實一早已寫於《基本法》之內,中央不能行使憲法及《基本法》沒有賦予的權力。既然如此,中央又怎會擁有「無邊際的權力」?
除此之外,《基本法》既然沒把張曉明所提及的權力,賦予香港特區,即是這些權力本來便不屬於香港特區的自治權力。既然如此,中央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便不可能改變香港特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亦不可能使香港高度自治權有所減損。所謂「徹底破壞一國兩制」一說,又究竟從何談起呢?
至於中央對港的各項權力,究竟有何法理上的依據,由於本文篇幅已經太長,本欄將會另撰一文論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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