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芷楓:教學罰則應訂立明確系統以減少灰色地帶

2019-11-28
林芷楓
教育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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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教師都面對過管教學生的問題,《教育條例》列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一般而言「體罰」指蓄意令對方肉體感到痛苦的懲罰,常見的包括打手心、扭耳朵、「掌嘴」等,相信大家也認同這些體罰行為是不可接受。但有一些懲罰行為,卻處於屬體罰與否的「灰色地帶」,往往使教師感到十分為難,實在有需要為罰則訂立明確分類系統。

《教育條例》並沒有為「體罰」一詞下定義,往往要由交法庭裁定,罰抄、罰企等,社會亦對是否屬於體罰未有共識。政府實在有必要介定更清楚指引,以免教師投鼠忌器,甚至引起家長「未審先判」。面對學童的不當行為,教師自然希望盡快阻止,但一些身體的接觸卻易惹爭議,例如有學生於走廊奔跑,教師緊捉其手臂制止,結果學生呼痛,回家後更向家長哭訴,該家長就到學校投訴,認為弄痛學生已算是體罰。

目前「體罰」未有客觀定義,而何謂「蓄意」及「痛苦」又往往出於學童的主觀感覺,很多教師變成「不做不錯」,往往未能即時控制課堂時學生不當行為,甚至學生間肢體衝突,以致影響課堂秩序。

近日內地教育部進行意見諮詢,考慮就教師可用的懲戒行為分為多級,規定每個級別的懲罰,包括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和強制措施。一般懲戒包括: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或書面檢討;並可適當增加運動作懲罰、不超過一節課堂時間的罰站或面壁反省,更可對屢勸不改的違規學生給予停課停學。

這些分級及可處以的刑罰,內地教育界仍有不少意見,在香港亦對其分級有爭議。但這分級卻是一個合適的方向,透過系統性分類,使教育界的處罰能更有效率,也有助明確界定體罰的界線。教師發現學生違規行為,特別具危險及迫切性,亦可按情況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明確了教師在管教過程中的責任界線。

眾所周知,不當的處罰會為孩子帶來心理陰影,更會為孩子產生恐懼。罰則系統化正是希望為學童的不當行為處以合適的懲罰,亦為防止體罰排除了灰色地帶。教師及家長即使處以恰當處罰,亦不能忘記,透過教導讓學童明白自家行為的不當之處,才是使孩子遵守紀律的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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