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王進洋有否作出虛假聲明?
日前,離島區議員王進洋在社交網站發表「終止服務聲明」,表示他「拒絕接受所有『支持23條立法』的市民的求助」。及後,王進洋在網上作出回應,指現時沒有「政治立場歧視」的相關法例,又強調「在區議會選戰期間,我就一早聲明不支持廿三條立法,這次的聲明只是兌現選舉承諾」。
誠如王進洋所言,香港現時沒有「政治立場歧視」的相關法例,但是區議員是公職人員,公職人員若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故意作出無合理解釋或理由的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的行為,而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便有機會觸犯普通法當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義及入罪條件,筆者已曾撰文剖析,在此不贅。
更加值得探討的是,王進洋在回應中,強調自己「在區議會選戰期間,我就一早聲明不支持廿三條立法」,若此一說法為真,他便涉嫌觸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4條的「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其理據如下:
一,王進洋作為當選區議員,即是他在參選之時,已按照《區議會條例》第34條的規定,填妥一份載有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聲明的提名表格。
二,聲明中的擁護《基本法》,不是只局限擁護《基本法》內的某一條文,而是指擁護《基本法》當中的所有條文及相關規定。
三,所謂「23條立法」在坊間的一般意思,是指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四,王進洋聲稱「在區議會選戰期間,我就一早聲明不支持廿三條立法」,即是他在作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聲明的一刻,已是不擁護《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而非作出聲明後才萌生的政治主張。換言之,王進洋是在明知自己不是擁護整部《基本法》的情況下,故意作出虛假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聲明,從而取得區議會選舉的有效提名。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4條規定: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均屬犯罪。條文中的「與選舉有關的文件」,包括提名表格,以及表格所載有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聲明。
是故,有關當局應該作出調查,研究王進洋有否為求取得參選資格,故意作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若掌握充分證據的話,應落案起訴王進洋觸犯「作出虛假聲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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