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反對派立會奪權 中央有足夠反制手段
9月立法會選舉取得過半議席,是反對派的總目標,也是反對派喊了很多年但沒有機會實現的目標,最有可能實現的是2004年的一屆,扶著2003年的七一大遊行聲勢,挾著2003年區議會選舉風捲殘雲之勢,反對派也喊出了立會過半的口號,但最終選舉卻出現了鐘擺,反對派吃了一記悶棍。但今年形勢不同,在投票率很大機會維持在7成以上的情況下,在當前政治形勢仍然高度對立的形勢下,反對派看到了立會過半的曙光。
所以,近期反對派政客都信心滿滿,暢談立會過半後的大計,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就指如果立會過半:「我們公民黨是願意,如特區政府不處理『五大訴求』,在未來日子,新一屆立法會會否決每個法案、每個財政撥款。如果新一屆會期才處理首席法官任命,公民黨亦會有如其他法案一樣,一併否決。」意思是會在立法會上全面焦土,迫政府就範,否則就否決所有法案撥款,令立法會完全空轉,令政府無法施政。其他反對派似乎都同意這個「焦土策略」,這樣,反對派立會過半對香港絕對是災難性。
面對這個嚴峻局面,中央是否沒有任何反制措施,只能寄希望於廣大的香港選民?答案是否定的,對於可能出現的反對派立會過半局面,可能出現的癱瘓立法會,以至騎劫議會劍指中央的行動,中央完全有反制的手段和力量。
如果立法會在反對派主導下拒絕通過任何法案,包括涉及兩地的重要法案。這樣,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修改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代行立法」。《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凡列於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目前,附件三共載有12條全國性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
如果反對派主導的立法會,在立法上採取與中央全面對立或不合作的姿態,全國人大就可以將必須的法案,自行訂立為全國性法律,再將有關法例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內,之後有關法案便可由行政長官公布,亦可藉本地立法實施。當然前提是有關法例必定是涉及兩地關係等重要議題。
假如立法會通過對抗中央、違反《基本法》的法例。《基本法》第17條亦列明,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備案,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這正是一種立法的監督或把關安排。
對於立法會通過的違反基本法的法案,中央也可行使違憲審查權予以否定。所謂違憲審查權,就是法庭可以判定某些政府的行政決定,甚至立法會的立法是否符合憲法的權力。這個權力香港終審法院掌握一部分,《基本法》158條寫明,為方便香港法院審案,中央授權特區法院可以解釋《基本法》,但如果香港法院審訊解釋《基本法》時,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者中央與特區關係,在最終判決之前,要先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即是說,違憲審查權是握在人大常委會手上,立法會通過任何不符合《基本法》的法案,都會面臨中央違憲審查權的反制。
至於反對派視為「大殺傷力武器」的撥款否決權,《基本法》第五十條也有應對,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當然這是雙刃劍,因為第五十二條亦指出,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這實際上就是政治上全面攤牌,而市民則通過選票決定是否「攬炒」。
這些反制的手段和權力,都是《基本法》所載列,也是預期香港出現危急情況下的應對之舉。說穿了,這就是防止反中勢力奪權的後著。毋庸諱言,這些反制後遺症巨大,但既然都明火執仗說要奪權,到了全面「攬炒」的地步,中央還會將這些權力備而不用嗎?香港形勢難以逆料,但有一點是十分明確,中央在主權問題上從不退讓,反對派要奪權,要將香港「焦土」,只能說句:「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無法可設,由他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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