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煽動意圖罪有效性成疑?
日前,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於網上轉發一名被網民「起底」的警察個人資料,並聲稱對方曾開槍導致印尼記者眼部受損,結語中則付有「以眼還眼」字句。及後,警方以鄭麗琼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第十條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將其拘捕,引起輿論關注。
為此,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警方今次引用的條例,已有一段時間沒有使用,缺乏相關案例支持,而且有效性受到質疑,因《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a至d項,清楚寫明「女皇陛下」字眼,其中的「香港政府」是指當時的「港英政府」,他認為當局如果以殖民地時期的條例,套用在今日的本港社會,未免有點「風馬牛不相及」。
不諱言的說,此一說法存在三個謬誤。首先,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罪雖是港英時代所制定的法例,並且已有一段時間沒有使用,但是只要這條法例一日未被立法機關廢除,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60條,判定該條法例因違反《基本法》而宣布失效,便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予以保留。
其次,所謂缺乏相關案例支持一說,只不過是有人無做功課,不諳相關案例。事實上,在Fei Yi Ming and Lee Tsung Ying v The Crown一案中,《大公報》負責人便因引述《人民日報》社評時,當中涉及「蓄意迫害香港的我國人民」的字句,而被法院裁定觸犯「發布煽動刊物」罪,並從刊物內容所可能對政府的憎恨及藐視之後果來看,裁定《大公報》負責人具有「煽動意圖」。
更三,條文當中出現「女皇陛下」的字眼,並不代表這條法例已經喪失有效性。為此,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便曾撰文解釋,他指出:
「其實,在香港回歸後第一天,即1997年7月1日,臨時立法會已通過了《香港回歸條例》,規定對香港原有法律要作符合基本法的詮釋。這包括,在任何法律條文出現的對英女皇、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對樞密院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終審法院的提述;對香港總督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提述;凡名稱中包含「皇家」一詞的政府機構,須理解為猶如「皇家」一詞已被刪去,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應政府機構。」
事實上,《香港回歸條例》通過後,現行《釋義及通則條例》已加入〈附表8〉,詳細列明香港原有法律中的詞語和詞句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解釋,已一籃子處理了原有法律條文當中的法律適應化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附表8〉21E.列明:「對政府的提述,須解釋為對特區政府的提述」,可見「煽動意圖」條文當中的「香港政府」,決不是陸偉雄所言的「港英政府」,亦反映陸偉雄不諳回歸後的法律適應化,才會鬧出此等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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