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有法當用何來過時 「煽動意圖罪」無理由自廢武功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成員因出版三本兒童繪本,被控串謀發布煽動意圖罪,最終各被判監禁19個月。判決再次惹來西方媒體以及反對派人士的批評,《華盛頓郵報》更發表題為《在香港,連關於羊的兒童讀物都被認為是具煽動性》的評論文章,指有關裁決是標誌香港司法倒退的另一新低點,並批評特區政府「似乎」以殖民時代的法律來扼殺批評,認為香港從自由與法治的堡壘變成了專制、封閉的社會,令人不安云云。
《華盛頓郵報》的評論都是老調重彈,基本就是「三個凡是」:凡是反對派人士被捕入罪都是冤獄;凡是用作檢控反對派人士的都是「惡法」;凡是判決不合他們胃口的都是法治倒退,基本都是同一個調子。但值得留意的是,不論西方媒體以及反對派人士都特別針對「煽動意圖罪」,認為這是「殖民時代的惡法」,已經多年沒有使用,近年執法部門屢屢引用有關法例,是公然損害香港法治精神。原來,在西方媒體以及反對派人士心目中,「殖民時代的法律」就等同於「惡法」,是過時、不民主的法例,然則,他們過去為甚麼不說?
《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列明: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即屬犯罪。在「煽動意圖罪」下,只要控方證明有關言論、行為、宣傳等會造成以上後果便足以入罪。
一些反對人士經常批評,《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早於1938年訂立,《條例》自1971年訂立以來更從未動用,但近年檢控當局卻接連援引有關條文作出檢控,是有政治目的云云。這種說法相當可笑:一是法律甚麼時候訂立,也不會影響其法律效力,長時間沒有修訂,也不足以說明有關法例是過時。香港法律絕大多數都是在港英時間訂立,有些法例歷史更加悠久,是否都不能引用,逾期作廢?
二是「煽動意圖罪」多年沒有使用,與政治環境有直接關係。反對派中人在港英時期何曾有製作各種政治文宣去煽動市民暴力攻擊以至推翻港英政府?當時的反對派人士又敢公然製作大量「煽動教材」,向幼童學生美化暴徒嗎?就是在回歸後一段長時間,政治鬥爭雖然激烈,但始終仍有底線,反對派人士基本都是知所進退,在憲制底線上不會逾越雷池。曾經香港的遊行都是井然有序,受到國際社會稱道,在這樣的環境下,「煽動意圖罪」長年沒有使用是十分正常的事。
但由反國教、非法「佔中」開始,香港社會就打開了「激進路線」的「潘多拉盒子」,政治鬥爭愈來愈激進暴力,愈來愈沒有底線。2019年的修例風波,更演變成通街都是假新聞、假資訊、假文宣,各種誇張失實、聳人聽聞的文宣比比皆是,目的就是不斷煽動市民特別是青年參與這場抗爭,有關文宣及後更伸向大批學子幼童,就如這次「兒童繪本」案件。
面對這樣的政治形勢,任何的法律工具都應該是可用則用,沒有理由自綁手腳、自廢武功。但可惜的是,在修例風波爆發後,特區政府卻放着大量法律工具不用,和戰不定、進退失據,導致形勢一發不可收拾。如果當時特區政府果斷引用有關法例打擊各種煽動言行及文宣,或者香港會是另一個結局。所以,王晨副委員長在全國人大「5‧28決定」的草案說明中特別指出:「香港現行法律中一些源於回歸之前、本來可以用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長期處於『休眠』狀態。」當中,「煽動意圖罪」就是其中之一。
法律沒有所謂過不過時,既然存在,執法當局理所當然可以使用。非常時期,更積極的引用一些具阻嚇力的法例不是壞事,反而有助鳴槍示警。既然社會確實存在各種「煽動」的言行以及文宣,仍然存在各種「政治軟對抗」,威脅香港的安全和穩定,為甚麼執法當局不能引用「煽動意圖罪」等法例?況且,這條法例也不是香港獨有,不少歐美國家都有相關法例,為什麼他們用就是依法辦事,香港用就是政治檢控?
法律說到底也是一種社會規範,目的是保障群眾安寧,維持社會秩序,當中並不存在所謂良法惡法,就如西方將《港區國安法》視作惡法,但他們國家卻有法網更嚴的國家安全法;又如現在反對派人士沒有停過的攻擊「煽動意圖罪」,但在港英時間卻不見他們出來大聲疾呼?「煽動意圖罪」本身並沒有問題,當然社會更希望看到的是,經過近期的判罰讓各界理解到法律的底線,不要再從事違法煽動之舉,這樣「煽動意圖罪」自然就再無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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