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遠對抗」可加強法律規管嗎?

2023-08-04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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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存在「軟對抗」的問題,近日成了政壇熱話,而香港應否為此以立法方式加以管制,會否引來美國進一步反制,根據《基本法》規定:外交屬於中央事權,特區政府無權置喙,但從法律阻嚇性而言,遊走於法律邊緣,對抗內容和形式上可存在多種解讀,是「軟對抗」的典型特色,所以在普通法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下,控方要成功讓被告入罪,便極易出現舉證困難。

另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便是有意見在談論「軟對抗」立法必要性的問題之餘,提到香港同時存在「遠對抗」。同情地理解,「遠對抗」跟反對派口中的所謂「國際線」類似,是指部分反對派政客移居海外後,繼續勾結境外勢力,或遊說他國對我國或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這類行動雖屬違法,但這些人身處海外,令當局難以將對方繩之以法。

港府日前宣佈通緝八名離港後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反對派政客,便是典型例子。法理上而言,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7條規定,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區外實施觸犯《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罪行,香港法院具域外管轄權,但是當局無法於域外執法,而被通緝者所身處的國家,不是沒跟香港簽署疑犯引渡協議,便是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單方面暫停履行引渡協議,致使對方除非回港投案自首,否則當局難以將其緝捕歸案。

然而,重視「遠推抗」跟關注「軟對抗」之間,其實不存在任何矛盾,當局既可以提醒民眾特別是建制派中人,不要以為中央制定《港區國安法》和決定完善香港選制之後,便可以在反對派樹倒猢孫散後安枕無憂,應該組織輿論反擊。另一方面,當局亦可在通緝境外「遠對抗」分子之餘,以現行法律的可行手段,設法斷截對方跟香港之間的聯繫,當局日前在八人被通緝後,調查其親友有否協助被通緝者,並拘捕其中涉嫌暗中資助羅冠聰的二人,便是典型例子。

除此之外,有人指不論「軟對抗」還是「遠對抗」,說到底更多是屬於一種「政治」問題,多於「國家安全」問題,此說亦是有點語焉不詳。誠然,兩種對抗的終極目標,都是旨在改變香港權力機關的產生辦法,從而達致政權更迭,自然是屬於「政治」問題,但是當對方在網上進行遙距煽惑,甚至是勾結境外勢力,慫使別國對我國採取敵對行為的一刻,便是「國家安全」問題,而且「國家安全」問題本身便是「政治」問題的一種,怎能透過製造假對立的方式,將兩者加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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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地理解,此一意見其實是想指出,不論是應付「軟對抗」還是「遠對抗」,都存在立法或執法上的困難,應以其他的政治手段應對。本文不反對「軟對抗」難以透過立法規管,但是說到「遠對抗」則不然。畢竟,協助危害國安或恐怖分子,屬於《港區國安法》所列明的刑事罪行,但現行法例對於政治匿名捐獻和網絡眾籌,均沒加以規管,政府自然可以透過本地立法,堵塞這一方面的法律漏洞。

例如:我們可以仿效德國的捐獻法,規定政治捐獻必須以實名進行,同時禁止從政者以任何形式接受海外捐獻。與此同時,近日政府正在為網絡眾籌立法,我們亦可以規定銀行若發現有人利用其銀行帳戶,意圖向通緝犯在本地或海外的網絡眾籌平台轉帳時,有責任通知警方,乃至是規定銀行須阻止轉帳的進行。當然,技術和立法時的法律字眼細節,可以再作研究,但已證明「遠對抗」並非不可透過立法手段,阻止對方取得香港本地的財政資助。

另一方面,我們亦可研究現行維護國安的相關法例修訂,例如: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9至10條的煽動意圖罪,由於並未列入《刑事管轄權條例》中的甲類或乙類罪行,亦沒在條文中列明其域外效力,意味着有人如在香港境外發表煽動言論、製作或分發煽動刊物,均不被視作觸犯條例。當局可在廿三條立法時加以修訂,甚至可在廿三條立法前,先行修訂上述法例,使條文具備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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