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軟對抗」能立法規管嗎?
自從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表示,政府已感受到有「軟對抗」的力量,正試圖藉不同領域作出破壞之後,「軟對抗」一詞便逐漸成了政壇熱話。有意見認為,美國以「去兩制化」的策略對付香港,若是為了對付「軟對抗」,不斷把法律規管的範圍延伸,愈擴愈闊、愈立愈多,便不知香港的法制和社會面貌將變成甚麼樣子,因而正中反對派或別有用心之人的下懷。
其實,把香港應否立法對付「軟對抗」,跟美國以「去兩制化」策略對付香港牽連起來,本身便是耐人尋味。這一說法的潛台詞,是否假定香港不立法對付「軟對抗」,美國便會停止以「去兩制化」策略對付香港?如果不是的話,美國無論怎樣都會對香港施展「去兩制化」的策略,我們又需要因為顧忌美國,所以便要放棄立法對付「軟對抗」,從而置潛在的國家安全於不顧呢?
與此同時,若是根據上述顧忌美國的邏輯,我們也知香港未來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話,美國絕對不會高興,甚至會為其「去兩制化」的策略,採取更加多的制裁手段。既然香港要因為顧忌美國而不立法針對「軟對抗」,香港又是否需要因此而不履行憲制責任,放棄廿三條立法,讓香港繼續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層面上存在法律缺口呢?
除此之外,我們其實也應知道,美國現在針對香港的制裁和「去兩制化」手段,目的就是要中央廢除《港區國安法》,或至少是讓香港當局放軟手腳,不再嚴正執法,同時對於現時的國安法被告人撤銷檢控,或者是由特首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使特赦權,以此來讓《港區國安法》成為一紙空文。根據這種顧忌美國的邏輯,是否也應該讓《港區國安法》變成「無牙老虎」,以此換取美國在外交層面上停止針對香港?
更重要的是,根據《基本法》第13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意味着香港將要如何應對美國的對華或對港政策方針,本來便不屬於香港的高度自治範圍,而是屬於中央事權,應由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負責,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無權置喙。是故,香港若真是要自行立法處理「軟對抗」的問題,只須思考立法是否存在逼切性,以及立法的可行性,跑去思考立法將有可能招致何種「外交後果」,實在有越俎代庖之嫌。
當然,香港本地立法時毋須顧忌美國的外交反應,不代表香港便應立法打擊「軟對抗」,只是問題關鍵應該在於立法之後,是否真的能夠打擊「軟對抗」。誠如有意見指出,所謂「軟對抗」通常是指對方的對抗行為遊走於法律邊緣,跟內地網絡用語「擦邊球」差不多意思。舉個比較簡單的例子:有人於七.一回歸紀念日或十.一國慶期間,故意穿着黑衫黑褲外出,但是對於沒有特定政治立場的人來說,根本不會認為此一穿著蘊含甚麼政治意涵或訊息。
在此情況之下,上述這類「軟對抗」便難以透過立法規管,因為黑衫黑褲在日常生活當中十分常見,甚至被部分喜歡黑色的人視作常服,立法規管便有可能造成冤案,讓一些沒有政治觸覺之人無故誤墮法網。另一方面,由於黑衫黑褲本身不蘊含顯而易見的政治訊息,當局提出訴訟時,又如何舉證對方並非政治冷感之人?如何舉證對方如此穿著打扮,並非純粹基於個人的衣著品味和愛好?是故,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之下,控方很大機會面對舉證困難的問題。
另一個比較常見的「軟對抗」模式,便是利用漢語常用的暗喻和倒反法,以此達到暗諷的效果,例如部分人提到的「高級黑」,便是其中一種的倒反形式。由於此類修辭的特點,正是無法透過字面意思了解其真正要表達的事物,特別是用上倒反法時,訊息的真義往往跟字面意思相反,只能透過通常上下文理、語境,甚至是得知對方的政治立場,才能了解其背後含意。如此一來,即使對方的暗諷確實懷有煽動意圖,控方也難以單靠誅心的方式舉證。
由是觀之,難以透過立法規管「軟對抗」,在於隱藏施行者本身想傳遞的政治訊息,是此一對抗模式的最大特點。由於「軟對抗」的行動或言論本身模棱兩可,即使當局有意立法規管,在普通法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下,控方也會在技術上難以將對方定罪。可是有一點需要注意:部分的「軟對抗」手段,其實可以現行法例處理,特別是公職人員因其個人政見,於是在執行職務期間玩忽職守,又或者是故意行為不當,便可以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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