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法律周參與者憑啥豁免黃碼限制?
一連五日的香港法律周2022,日前正式揭開序幕。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較早前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已邀請了多位國際法律組織領袖、東南亞國家政府高級官員,以至在法律比賽中表現出色的年輕人出席活動,又指當局已「成功爭取」來港的嘉賓申請豁免防疫限制,以便參與者出席會議期間,可以參與午餐論壇及晚餐交流活動,不用像一般外國及台灣入境者須遵守「0+3」限制。
所謂的「0+3」限制,是指外國及台灣入境者抵港後,首三日受「黃碼」限制,不得進入食肆或其他可以不用佩戴口罩的高風險場所。可是有一個例外情況,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6條:醫務衞生局局長可在(a)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或(b)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經行政長官的批准而豁免某人或某類別的人來港後首三天不用受「黃碼」限制。
換言之,單純從法理上而言,醫衛局長的確可在律政司長請求的在行政長官批准下行使酌情權,豁免法律周出席者來港後受「黃碼」限制,只是這次豁免,又是否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豁免前提呢?則似乎真是有點見仁見智。首先,不論是否讓法律周出席者參與午餐和晚餐的交流活動,政府都不可能因此而癱瘓,給予豁免自然談不上「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
因此,「在其他方面符合的公眾利益」,相信是當局給予出席者豁免的唯一原因。從某程度而言,法律周的舉辦目的,有着向國際社會展示香港法律制度的作用,可以增強與會者對香港法治的了解和信心,確實可視為「符合公眾利益」,但是避免病毒從境外輸入並在本地社區傳播,亦是為了照顧公眾利益,這亦是香港訂立各類抗疫規例的立法原意。
更重要的是,現屆特首李家超自上台之後,便一直強調政府抗疫不躺平,堅持抗疫五大原則,其中之一便是「科學精準識別不同風險級別人士」。先不論現行「0+3」模式本身,是否做到「科學精準識別不同風險級別人士」,現行政策規定外國及台灣入境者來港首三日,不准進入食肆和可以除下口罩的場所,背後的抗疫邏輯是新冠感染後有潛伏期,如對方來港前已遭感染,只要在外出時佩戴口罩,可一定程度上避免病毒傳播,但在可以除下口罩的場所內,便會增加飛沫傳播的風險。
在此情況之下,若真是要做到「科學精準識別不同風險級別人士」,便應一視同仁,以入境者的來港日數是否超過潛伏期,作為對方能否進入除罩場所的標準,或至少是確保所有入境者在來港首三日內,不可在食肆或公眾地方除下口罩。如此一來,當局豁免法律周出席者的「黃碼」限制,又是否真的符合公眾利益呢?難道出席者的體格跟他人不一樣,還是有何特殊的免疫能力,讓他們不可能在來港前已經「中招」,亦因此不可能在公眾地方除罩進食而造成飛沫傳播嘛?
答案其實不言而喻,而這又衍生一個問題:當抗疫規例未能做到一視同仁,所設立的限制又不是建基於科學或醫學根據,而是可以因為難以量化的所謂「公眾利益」,實際上是基於政治需要而給予某人或某些人豁免時,即使做法上難以被視之為違法和違憲,但也會損害現屆政府公信力,以及部分市民對於香港法制的信任,降低他們的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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