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設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特首任主席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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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草案內容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需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另外警務處也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也要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相關檢控工作。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長、警務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長、海關關長和特首辦主任;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以及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政策等。
草案說明又指出,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至於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也可以採取香港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
說明中又提及除特定情形外,香港對涉及港區國安法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相關審判將循公訴程序進行。
不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