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偉星:香港「二次回歸」需要一套全覆蓋的國家安全體系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公佈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鑒於近年來香港治安環境惡化,反修例運動出現黑色暴力,有人公開打出分裂國家、顛覆政府的旗號,外國干預越來越明顯,本土恐怖主義抬頭,由中央政府出手,從國家層面為香港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時的。從長遠來看,香港要實現「二次回歸」,犁庭掃穴,徹底根除「港獨」勢力及其影響,斬斷「港獨」勾結外部勢力的聯繫,香港需要建立一套全覆蓋全鏈條的國家安全體系,這是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長治久安的必要之舉。
中央人民政府為香港特區量身定製一套全覆蓋的國家安全體系,完全無可厚非。維護國家安全是各國政府的天責。捍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捍衞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確保國家不被分裂,對任何政府來說都是義不容辭的責任。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家安全法,例如美國制定了十幾部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顛覆政府罪最高監禁20年,煽動叛亂罪最高監禁10年,雖然是聯邦法律,各州都必須實行。根據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完全有權為香港制定一部國家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7月制定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它是一部國家性法律,理應在包括香港的全國範圍內實行。香港作為國家一部分,也完全有責任和義務去維護國家安全。但是,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情況,這部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並沒有在香港實施。早在《基本法》起草的時候,中央人民政府出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任和尊重,特地在《基本法》第23條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在香港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七種行為。可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憲政責任和義務,通過《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來維護國家安全。但是,回歸至今23年,香港仍然沒有完成23條立法,而且23條立法被反對派污名化,立法工作很難繼續推行。
既然香港反對派阻撓《基本法》23條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有必要從國家層面為香港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如果沒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香港就是一個在國家安全上「不設防」的城市,無法防範分裂國家和顛覆政府的罪行,無法採取有效措施「止暴制亂」,恢復社會安寧。「從『一國兩制』實踐來看,香港急需出台措施止暴制亂,如果無法止暴制亂,就沒有社會安寧和穩定,就無法解決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一國兩制』就沒有辦法行穩致遠。」
正如張曉明副主任所言,香港需要「二次回歸」。人心回歸才能「二次回歸」,人心回歸要從教育抓起,政府和社會都要關心和研究幼稚園、中小學教科書及教材編制,糾正中小學教科書存在偏差的問題,讓青少年從小樹立國家認同。在法律和制度層面,由於香港未能及時為23條立法,導致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出現法律真空,國家觀念和國家認同失卻,未能將反分裂和反顛覆國家等內容融入香港的核心價值體系,搞亂了民衆的基本價值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將撥亂反正,幫助廣大市民樹立正確的國家觀念和維護國家安全意識。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將解決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執行機制的短板。該法對中央和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上的責任和權限做出劃分,中央人民政府對國家安全事務有根本責任,特區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運行的主體是香港特區,但中央人民政府對極少數特殊案件有管轄權。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一套全覆蓋、全鏈條的制度設計。在香港特區層面有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警務處成立新的執法部門,律政司成立新的檢控部門,以及特首指定法官來審理有關國家安全案件,形成了從執法、檢控到審判的全鏈接體系。在國家層面,中央人民政府在依法處置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時,設計保留了三個重要抓手,即中央駐港維護國安公署、特區國安委裏面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以及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案件的管轄權。與澳門國安法相比,港版國安法增加了駐港國安公署以及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此舉將對發生在香港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起到強大震懾作用。可以設想,香港特區政府面對涉及「疆獨」、「藏獨」、「台獨」案件,國際恐怖組織在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案件和國際間諜案等,本地執法司法力量可能不適合處理這些案件,或者力有不逮,在這個時候「國家隊」就該上場了。由此可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一部有助於香港「二次回歸」,使「一國兩制」在香港行穩致遠的制度和法律保證。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