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在泛民初選中投票,違國安法?

2020-07-11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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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末及週日,泛民主派將會舉行初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指出,泛民初選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為此,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曾國衛雖指泛民初選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但只要有超過十萬人投票,政府難以打擊全部人,同時可以讓政府及國際知道本港民意。

不諱言的說,黃之鋒的言論,着實是存心誤導。縱觀曾國衛的言論,是指泛民初選的舉辦單位及初選參選人,有機會觸犯《港區國安法》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參與初選投票的人會否違法,曾國衛則沒有提及。如此一來,所謂多人投票政府便「難以打擊全部人」,究竟又從何說起?

此外,單純從《港區國安法》的條文而言,單純在泛民初選投票的人,也未必有機會觸犯法例。《港區國安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若以任何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府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即屬違法。換言之,初選舉辦單位或參選人若是觸犯本地現行選舉法例在先,而初選的目的,是要參選者取得議席後,作出癱瘓政府運作之事,才算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

至於《港區國安法》第29條,犯罪前提是「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是故,即使初選舉辦單位或參選人的行動,乃是旨在阻撓特區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但是執法單位須要證明,他們曾經接受境外勢力的指示,或接受境外政治捐獻,才算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條。

是故,單純在泛民初選中投票,此一行為並不違反香港現行法例,而投票者本身沒受過境外勢力指使或資助的話,自然也沒有觸犯《港區國安法》的嫌疑。由此可見,黃之鋒是故意扭曲曾國衛的言論原意,藉此慫恿他人在泛民初選中投票,讓支持者誤以為這樣做的話,便是集體違法,並能令《港區國安法》難以責眾。

此一行為,明顯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泛民初選中投票,從而致使某個或某些初選參選人在初選中當選,從而增加對方在立法會正式選舉中獲勝,並因此而取立法會議員薪津的機會。黃之鋒這樣做,又算否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呢?這個問題,還請執法機構查明,才能知道答案。陳凱文:在泛民初選中投票,違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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