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漢宗:司法改革民心所向勢在必行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早前發表《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的文章,贏得社會廣泛認同和支持。烈顯倫批評香港司法運作背離「一國兩制」的現實,呼籲盡快改革。烈顯倫一針見血地道出了香港市民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以及對「警員拉人,法官放人」的強烈不滿。長期以來,尤其是「修例風波」以來,香港警方在掌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抓捕的暴徒為數不少,但不少被捕嫌犯很快被法官批准保釋,甚至一些被控暴動罪或干犯香港國安法等重罪的嫌犯,也在極短時間「放人」,於情於理都令人難以想通。
「市民對司法機構信任程度意見調查」近日透過網絡進行,成功回收問卷一萬四千多份,超過一半受訪者「不信任」香港的司法機構,約九成受訪者認為本港法官在判案時受到政治因素影響,近八成受訪者認同烈顯倫對司法機構的評價。九成受訪者認為司法機構非常有必要改革。可見,司法改革民心所向勢在必行。
香港司法最大的問題是,法官判錯案做錯事,卻沒有任何後果,香港的司法獨立變成了「司法獨裁」。對於今日亂象叢生的香港司法體制,「烈顯倫之問」不啻為一劑良藥,所有關心香港前途與命運的人,不僅應該從他言語中讀出真知灼見,更應該主動思考司法改革的方向與出路。
第一,司法改革刻不容緩,杜絕濫用司法覆核最為迫切。烈顯倫公開批評,司法覆核程序屢遭濫用,政府或公營機構在沒有涉及非法、濫權或越權的情況之下,有市民和團體提出沒有理據的司法覆核申請,不明白為何法院仍花時間開庭處理,又頒佈冗長判辭去解釋不接納覆核許可的理據。數據顯示,去年司法覆核申請宗數多達3889宗,較1997年激增逾30倍,拖累經濟民生,浪費大量公帑,不僅衝擊行政主導,而且挑戰中央權威。烈顯倫批評香港部分法官處理司法覆核案件時,把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的位置,而且持續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法院過去一年實際有份製造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的確,法院濫批司法覆核的頑疾持續多年,而法援署在過去5年間花費高達逾30億港元被人濫用司法覆核,譬如「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多年來獲批逾億元法緩去打官司,卻絕大部分都不獲勝訴。而郭卓堅和反對派申請法援時所選用的律師,大部分是民主黨何俊仁所屬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而在政府資助下,他們所聘用的大律師,幾乎清一色是資深大狀,包括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律師費用動輒便要百多萬港元一堂,可見其收入相當可觀,有利益輸送之嫌。這成為香港種種亂局的重症之一,是時候必須盡快處理。
第二,在香港,對於區域法院法官或以上級別的法官而言,司法當局對投訴的處理都是自己人查自己人,除免職程序外,並無直接的制裁行動。處理市民對有關法官的投訴,司法當局甚至對有關法官升職加薪。因此,應該考慮成立一個獨立投訴委員會。1998年,英國已設立司法通訊部,專責處理針對司法人員的投訴,近年司法通訊部的規模已不斷擴大,以應付對當局加緊調查有關投訴的不斷增加的需求;在加拿大、美國及紐約州,當局為了確保法官對公眾負責,除了彈劾及在議會提交針對法官的傳統紀律處分方法外,現時更設有正式的投訴制度,以解決有關司法人員行為失當的投訴。
第三,制衡司法獨大,政府及司法機構應參考英國等海外國家的做法,盡快設立量刑委員會和監察司法委員會,很多奉行普通法的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新西蘭等,都已有這些獨立機制。以英國為例,早已設立司法監察機構及量刑委員會,且英國監察法官的組織多達六至七個。故此香港要設立量刑委員會和監察司法委員會並不困難,有很多國家可借鏡。
第四,西方國家批評法院判決和法官的「藐視法庭罪」,在實際司法運作中亦已過時。英國上議院法庭在1985年的一宗判例中表示中傷法院的藐視法庭罪「幾乎可以說是過時而應作廢的」(virtually obsolescent)。英國法學的一代宗師大法官丹寧勳爵(Lord Denning)1968年已指出:「我們永遠不會利用藐視法庭的司法權來維護我們自己的莊嚴,亦不會用此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聲音。我們無懼批評,亦不抗拒批評,因為這涉及更重要的原則,就是言論自由。每一個人都有權對法官作出公平的評論,甚至出位的評論。」美國亦有法官稱,限制公眾對法官的批評,只會令公眾懷疑、抗拒和藐視法官,而非尊重法官。英美國家的法官可以被批評,香港的為什麼不可以?西方國家「藐視法庭」的定罪已經過時,香港卻一直延續至今,法官仍然被神化,彷彿永遠正確,不容置疑,否則動輒被扣上「藐視法庭」的罪名。英國早在多年前已規定司法人員可以不必戴假髮上庭,但香港法官戴假髮儼然神聖不可侵犯。這些都導致「司法獨裁」橫行霸道,因此香港應廢除「藐視法庭」罪。
第五,目前香港共有182名法官及司法人員,當中24人為資深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審法院7名本地法官和15名海外法官,以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基本法,法官及司法人員由行政長官任命,而其任命則依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目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9名人員組成,除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及律政司司長外,其他4人均為法律界人士,包括兩名法官,以及律師公會和大律師公會代表,只有3人是由特首委任的非法律界人士。委員會會議的委員中,若有兩人反對,決議就不能生效。香港法官大部分稱職,但也有為數不少的法官判案嚴重失誤,甚至明顯偏袒暴力嫌犯,成為香港司法的恥辱印記,這說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存在弊端。烈顯倫點名香港大律師公會,批評該機構一再打著「高度自治」的旗號顛倒基本法。去年10月9日,前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蔡維邦突然宣佈辭職,辭職原因與「大律師公會近年來被背後的圈子操控,破壞法律原則,屢屢把矛頭指向依法履職的員警、而無視極端激進分子的影響」有關。律師公會和大律師公會代表以及兩名法官,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令人質疑,但在委員會主導委任中的作用極其重要。鑒於此,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需要改革,應該增加名額,讓沒有利益衝突的人士去主導委任,修補委任法官的漏洞。
香港司法制度從回歸到今天,從來沒什麼改革。英美等海外國家都與時並進做了很多司法改革,但香港司法當局卻令人失望,完全沒有一個改革的心態。建議特首林鄭月娥應該在十月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成立一個司法改革委員會,這是刻不容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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