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珮帆:司法機關「自查自」弊端亟待改革
裁判官水佳麗早前對一宗投擲汽油彈案的少年被告輕判感化,更讚揚被告是「優秀嘅細路」。水官的判決和言論引起社會譁然,很多市民投訴其判決和言論偏頗,總裁判官蘇惠德卻裁定對水官的投訴不成立。
上訴庭潘兆初首席法官處理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時,質疑水官對該少年「有好多正面評價」,但事實上該少年的操行不是特別高,亦不是名列前茅,且成績不理想以至須重讀中三,上訴庭亦指水官的評價「有可商榷之處」、「有過譽之嫌」。不知水官讚揚被告是「優秀嘅細路」的理據從何而來?作為裁判官判詞怎可毫無根據無中生有?
但總裁判官卻堅持,單憑評價有失中肯這一點,不足以支持水官有偏頗,遂認為市民的投訴不成立。但「縱火」罪和「管有物品意圖損毀或損壞財產」罪,屬嚴重罪行,水官於判詞中形容干犯嚴重罪行的被告是「優秀嘅細路」,既是不當的評論,亦忽視了此案發生的暴亂事件背景,向社會釋出了極危險的訊息,令社會大眾擔心判詞變相鼓勵部分年輕人繼續參與嚴重違法行為。法官一言一詞對社會影響大而深遠,用詞必須謹慎。總裁判官今次的裁斷,予公眾「自己人查自己人」,投訴永不會成立的觀感。
司法機關繼早前裁定何俊堯裁判官的投訴不成立,今次再有相同決定,有「官官相衛」之嫌。何俊堯與水佳麗均是總裁判官蘇惠德的下屬,蘇惠德又是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直接下屬,但蘇惠德沒有避嫌,反直接處理相關投訴的調查,馬道立又同意蘇惠德的意見,可算是「自查自」,根本存在利益衝突,導致大眾更質疑司法機關存在「黑箱作業」的問題,影響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自香港回歸,依靠司法機關自我監督,容許法官「自己人查自己人」,若法官審判明顯偏頗、不公道時,卻未能受到社會監察,司法獨立便變質成司法獨裁與獨大,這是默許司法機關毋須承擔犯錯結果,繼續下去對本港法治及市民均無好處。
不少奉行普通法的海外國家,都早已有監察司法的獨立機制。美國聯邦和大多數州成立了司法委員會;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和各州高等法院設立了紀律法庭;加拿大成立了司法委員會;澳洲成立了議會調查委員會;法國設立了高等司法委員會。聯合國《關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司法獨立第一次世界大會《司法獨立世界宣言》和國際法曹協會《司法獨立最低標準》,都要求法官懲戒機構應是永久性法庭或委員會。本港司法機關何故故步自封,拒絕改革呢?希望司法機關考慮成立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及量刑委員會,不要迴避市民要求司法改革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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