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區諾軒黃耀明 大律師指關乎唱歌目的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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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落案起訴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涉嫌在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該候選人。控罪指,在2018年3月3日候選人區諾軒的造勢大會上,黃耀明在台上演唱了兩首歌,並涉嫌呼籲集會人士投票予區諾軒。

大律師陸偉雄指,在選舉期間,唱歌的本質並不違法,而是唱歌的目的為何,在是次事件上,黃耀明曾在社交媒體呼籲他人投票予區諾軒,「所以證據強而有力,證明唱歌不是為興趣或餘興,唱歌目的是呼籲他人將選票予某一候選人」。陸偉雄續指,拉票有很多種形式,如候選人請明星或重量級人物助選,要視乎其他因素,「不能一概而論指,找明星就是犯法」。
 
此外,有政黨或議員派「蛇齋餅糭」,陸偉雄指只要他們不是在選舉期間進行,通常都不會干犯法例,他提醒議員舉辦活動時要小心,「要避開敏感期」。
 
翻查資料顯示,黃耀明在2018年3月3日在Facebook轉發他參與區諾軒造勢大會的宣告圖片,並寫上「一齊支持區諾軒,贏回港島區的議席」。同日,他在造勢大會上唱了兩首歌,包括《每日一禁果》,他表示選舉是屬於香港人的事,希望香港人不要被取消資格,要揀自己想食的生果。
 
根據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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