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再次承認不小心駕駛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判刑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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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楊明去年疑因酒後駕駛發生交通意外,今日他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次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不足控罪。辯方律師求情指,楊明因今次事件承受極大壓力,對個人形象及工作構成影響,稱他已經得到很大教訓,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判刑,楊明准以5000元保釋候訊,期間不准離港,逢星期三到警署報到。
 
控方要求覆核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不成立的控罪,裁判官鄧少雄拒絕。裁判官指,根據兩名警員及一名醫生的證供,事發時楊明是真實地神智不清,有機會未能回應警方的要求,因此認為楊沒有犯罪意圖,維持原判。
 
被告林明樂(楊明的原名),涉於2020年8月1日於馬己仙峽道駕車撞壆,意外後警員攙扶離開身有酒氣,但最終未有進行酒精呼氣或血液測試,他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罪。
 
在今年3月首次審訊時,楊明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名則不成立,當時裁判官決定他需要還押,辯方大律師清洪以自己誤導楊明為理由,要求推翻楊明認罪決定,獲裁判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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