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與基本法: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香港居民有甚麼權利,又要承擔甚麼義務呢?《基本法》第三章有專門講述。概括而言,《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包括人人平等;法律及司法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表達意見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就提醒大家,「任何人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都需要尊重其他人的權利,不可損害其他人的權益。」
《基本法》有何條文保障香港居民基本權利?
陳弘毅指:「《基本法》對於各人的權利有相當全面保障,尤其是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權利。」《基本法》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權利具有相當的保障,例如被告人得到律師為他辯護的權利,亦有權盡快接受公平公開的審訊。另外,在審訊過程之中,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除非有充足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否則的話法院會判被告無罪。
而《基本法》對香港居民權利的保障更是貫穿我們的日常生活。《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第三十四條就保障了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就連組織家庭,《基本法》第三十七條都保障了香港居民有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第三十三條就列明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大家的私人財産權亦獲得《基本法》保障。第二十九條就列明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在公共事務上《基本法》第二十六訂明香港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罷工、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亦受保障。
而香港是中外文化兼容的大都市。《基本法》第三十一條則保障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第三十二條亦列明香港居民亦可選擇自己的信仰及宗教。
行使個人權力時 不能侵犯他人自由
「『權利』與『義務』是同時存在,相輔相承的。」陳弘毅強調任何人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都需要尊重其他人的權利,不可損害其他人的權益。
陳弘毅指:「根據《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在香港,市民的言論、集會、結社自由是得到保障。這些權利與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可受到合理限制。」他續解釋:「合理限制可基於保障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等理由,或是基於他人權利和自由,作為對於這類自由和權利的限制。」
守法是香港人的義務
《基本法》第四十二條亦列明:「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陳弘毅強調守法是香港人的義務:「香港居民亦要遵守在特殊情況,例如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除此之外,香港居民亦有責任尊重《憲法》及履行《憲法》對公民的要求,關心國家發展與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