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雨:谷愛凌的國籍與中國《國籍法》

2022-02-14
王江雨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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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生長的谷愛凌為中國在北京冬奧會取得了一枚金牌,讓這位德智體美勞顏都能全面發展的天才女孩的一切都成為中外關注的焦點,這其中首當其衝的是她的國籍到底是什麼。媒體早就報道說這位本是美國人的運動員2019年「入籍」中國,但對此未有任何官方確認。在賽後回答記者提問時,谷愛凌展現了世界級的外交語言能力,對這個問題其實也是避而不答,留給公眾無暇遐想。

以事理本身的邏輯而論,谷愛凌的國籍無非是這麼幾種情況:(1)原裝正版的美國國籍,不帶中國元素;(2)入籍歸化取得中國國籍;(3)中美雙重國籍;(4)美國國籍,中國永久居民。其他情況如無國籍人或者中國國民美國綠卡的可能性都不大。

谷愛凌代表中國參加奧運會,這是已知事實,得到國際奧委會的確認,絕對沒有爭議。那麼她以何種身份代表呢?本國國籍人士代表本國,這是天經地義符合規定的,如果谷愛凌已經入籍中國,即上述第(2)種情況,那麼既沒有法律也沒有道義問題,但這一點得不到確認。但谷愛凌也不可能只有美國國籍(包括具有中國永居地位的美國人),因為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規則,僅具永久居民身份不能代表一國參賽。國際奧委會的規則允許雙重國籍持有者代表其中一個國家參賽,條件是該運動員下一次賽事不得代表另一國。如果谷愛凌的身份是上述情況(1)或(4),那麼她是不能代表中國參賽的。對此就算中國不說清楚,美國也絕對不會善罷甘休的。看看谷愛凌奪冠後美國媒體的情緒激烈的失格反應,就知道這事他們多麼在乎!

剩下一個可能是谷愛凌現在具有中美雙重國籍。這就涉及到關於中國《國籍法》的一個流傳已久的神話,即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所以很多人認為谷愛凌代表中國是「違法」的。需要指出的是,對中國國籍法的這個原則的表述雖然含糊成立,但對其理解存在很多誤解,當然其根本原因是國籍法某種程度上刻意的含糊其辭造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一個很神奇的立法存在,它於1980年9月10日經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只有短短十八條,公布生效後再也沒有修訂過。與谷愛凌國籍問題相關的是兩條,即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以及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簡單重述一下,這兩條簡短條文的意思是,對於外國人來說,(1)中國國籍是申請獲批准後即能取得;(2)由於中國不承認雙重外籍,入籍中國後外國國籍不得再予保留。要注意,這裡的核心意思是,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即如果某人有雙重國籍,中國政府對此不予承認。這並不是說,中國政府一定要採取措施取消「雙重國籍」存在。「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含義是,如果某人有雙重國籍,中國政府不會接受兩個國籍的同時有效性,而是只認可其中一個國籍,但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應該認可哪一個國籍,而是提供了空間讓中國政府來選擇,既可以只認可外國國籍(從而否認該人的中國公民身份),也可以只認可中國國籍(從而排除該人的外國人身份)。

上述解釋可以在實務中得到驗證。公開案例表明,在《國籍法》的實際執行中,如果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很多情況下是華人)在中國涉嫌犯罪或者在海外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犯罪而被拘捕後,中國司法機構只會主張該人為中國公民,需要接受中國的屬人管轄權,而拒絕承認該人的外國國籍,也拒不接受另一國籍國的外交保護。但另一方面,中國不少地方曾經多次清理過某些行業執業人員(比如律師行業)的國籍,如果被認為具有雙重國籍,則不得以中國公民身份執業或任職。後者情況,就是國家選擇不承認雙重國籍持有者的外籍身份。此外,據媒體報道,有些地方海關曾攔截過被發現持有雙重國籍的海外華人,要求其清理國內的戶口和其他關係後再出境。

簡而言之,國籍法的規定表述確實簡單且相當含糊,其中包含着多種可能性。但如果因此而泛泛批評這是因為當時立法者的水平落後從而導致法律立法技術水準低劣,那就是小看了那一代立法者的智慧了。事實上,中國《國籍法》一開始就被作為「國家建設」(state-building)的工具,它的目的是為了最大程度地把原則與務實結合起來,為政府的國籍認定權力保留彈性以處理海外華僑問題和吸引海外人才。歷史上看,中國本來是不反對雙重國籍的,但在上個世紀50年代,為了消除東南亞國家的疑慮,同時推動華人華僑融入當地社會,在周恩來總理的力推之下,中國放棄了雙重國籍政策。1980年的《國籍法》奉行了這一精神。但立法者同時也考慮到,就具體操作而言,政府只能做到「不承認」雙重國籍,而無法一一清除之,也無法禁止中國國籍持有者加入外國國籍(甚至也無法全面收集到相關的信息);此外,在雙重國籍的情況下,中國也沒有必要一刀切地只承認該人的中國國籍或者外國國籍,因為這樣做會導致一些不符合中國國家利益的情況。通過《國籍法》的含糊規定,保留選擇權,根據事情本身的需要來選擇性承認某人的中國國籍或者外國國籍,對政府來說實現了利益最大化。毋庸置疑,這對於雙重國籍持有者來說,具有巨大的不確定性。

具體到谷愛凌的情況,即使谷愛凌事實上具有雙重國籍,這也在技術上不違反中國國籍法。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中國政府選擇不承認谷愛凌的美國國籍,只視她為中國國籍持有者,這就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題中應有之義。當然,谷愛凌是不是具有雙重國籍我們並不知道,這只是我的上述討論的一個假設。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中國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文章原刊於《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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