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接收新冠患者 私家醫院不宜怠慢
有離逝者家屬哭訴,其年老父親到私家醫院求診,卻因確診新冠而被拒之門外,輾轉到了公立醫院後最終離逝;有幼童家長為發燒的年幼子女頻撲,多家私家醫院拒絕接收發燒或有新冠病徵的患者,家長十分徬徨;有記者致電私家醫院查詢,獲得拒收發燒和咳嗽患者的絕情回應;香港患者成為「人球」受折騰,就連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務院韓正副總理在北京接見一眾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時也表達關注,希望相關私家醫院拒收新冠患者的報道只是假新聞。
第五波疫情一發不可收拾,香港特區已連續十天出現每天五位數的確診個案,每天更出現三位數的死亡個案,這可是人命而不只是數字!公院資源已超出負荷,大批長者躺在急症室走廊輪候治療,此時,私家醫院卻向普羅大眾落閘,是自保還是自私?
醫護的天職是救急扶危,醫科生和部分護士學生獲公帑巨額資助的專科學額錄取並接受培訓,更設有薪實習期,又怎可以在社會最需要他們時袖手旁觀,嫌棄病患和置他們於不顧?更何況,接收病患是醫院的本份,是應盡之責,而非「善舉」,私家醫院作為香港特區醫療和化驗體系重要的一部分,應該和香港市民同舟共濟,更沒有拒絕病患的理由!其實,即使是法律專業,執業律師除非是利益衝突或不在其執業範圍內,同樣不能向潛在求助者「說不」;即使連的士也不能斷然拒載,私家醫院又憑甚麼揀客?
現時,醫院、診所、日間醫療中心和衛生服務機構受《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監管,而衛生署署長擁有收發牌照的權力;個別主辦教會/團體在現時私家醫院所在的土地是以免地價或象徵式地價(每年港幣一千元)取用土地使用權,部分私家醫院的原土地租用協議規定,需要向公眾提供若干百分比的免費或低收費病床,根據於一九八一年所設的規定,所提供的病牀總數中有「不少於 20%」須為低收費病牀,當然,部分私家醫院在續租時,當權者的官方代表似乎未有盡職把關,竟接受了刪去了此等條款內容的新協議,是否涉利益輸送,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真的需要開檔調查。
除了劃地和土地使用用途(特別批地條件)的豁免,其實私家醫院在興建醫療病理大樓、配套和員工宿舍時,食衛局、衛生署及地政總署應該有參與其中的前期批地發展工作,甚至乎在主辦教會/團體在興建私家醫院前,部分興建工程須多方作出建築融資擔保,相信當年(前殖民時期政府)政府或現時香港特區政府(回歸後興建的私家醫院)有為私家醫院提供建築融資擔保。另外,截至2012年9月,在11間私家醫院中,有9間屬慈善機構,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 (來自公開網上資料)。如果個別私家醫院拒收病患,或已沒有提供免費或低收費病床,則與「慈善機構」定義背道而馳,稅務局應重新審視各家私家醫院是否仍然符合「慈善機構」的定義,並撤銷不符合者的獲豁免繳稅資格。如果個別私家醫院失去獲豁免繳稅資格,相信各保險公司將上調每年保費。如果進口醫療儀器和技術的目的,是為了達致公眾利益為主的醫療服務,香港海關須嚴把關,而相信儀器供應商給予牟利組織和慈善機構的條件和價錢是略有不同的。香港特區政府、慈善基金、資助大學也可審視與各所私家醫院的不同項目合作,提供誘因給私家醫院向所有符合條件的病患提供接受一般服務的公平機會。
當然,香港特區審計署也可以持續向地政總署、衛生署、食衛局提供意見,查看該等部門是否有持續監察及執行私家醫院的特別批地或續約條件。私家醫院所屬的主辦教會/團體也應向私家醫院釐定一套接收病患的指引,以避免有病患再被怠慢以致病情惡化或失救。
私家醫院是服務?是生意?醫者父母心,醫生懸壺濟世,如果在病患存亡仍見死不救,即使醫術多麼精湛也配不上社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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