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關注流動廣告車問題

2022-06-01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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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很多商家為了減輕經營成本,由大舖搬到細舖,或由地舖搬到樓上舖,更有商家乾脆以改裝的流動廣告車作宣傳,這類流動廣告車,通常是由大貨車改裝,也有特製的,車身較一般貨櫃車更高,車架離地面更高。筆者就曾經見過一輛改裝為陳列室,而且自訂車牌更以「陳列室」的英文簡稱自居,換言之,車輛是刻意打造為「陳列室」。

個別流動廣告車設為陳列室,把其中一面或兩面金屬車身結構拆除,改以透明玻璃示眾,個別只為流動廣告牌,只具展示功能,然而,個別流動廣告車則成了「流動小販」,車上除了分發紀念品,也在車外放置易拉架等其他宣傳品,甚至有工作人員在車內外招攬生意,更有些流動廣告車,邀請公眾上車聽講座、登記個人資料、參觀陳列室、玩遊戲、換取紀念品等。每當週日和公眾假期,尖沙咀海防道更會「僭建」了一個「臨時小商場」。

流動廣告車變相只需付每小時的泊車費用,便能大搖大擺進駐旺區大街,充當廣告牌的功能,也可兼顧做生意,招攬客人等,卻不用像固定的商場地舖舖位,繳付天價月租連管理費和電費,而如果車上車外人員所招攬的業務與證券、保險或財金有關,其實相關人員更需要持有指定牌照。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廣告車輛更不應成為現金交易的場所;而如果流動廣告車輛涉商品買賣,視乎實際情況,或有需要取得小販牌照。流動廣告車的車架曾被改裝,《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3條列明「禁止不符合規例車輛的出售、出租等」,當中包括車身、車架、車窗和車輛的照明裝備等,此外,在公眾被邀上流動廣告車內時,一旦發生如被後車碰撞的交通意外或公眾從車廂上落時滑倒,責任誰屬?保險公司又是否將受理?

另一個隱患,車輛除了發出耀眼光芒和聲音,或有LED液晶體屏幕,播放廣告,會令路上其他司機和途人分心,而流動廣告車體積較大,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盲點,增加釀成交通意外的風險。

現時,規範流動廣告車的法例為《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A條「對廣告車輛的限制」,包括運輸署署長向容許作用廣告車輛用途的車輛發出許可證;運輸署署長可在根據這條例發出的許可證上附加他認為必需的條件,包括許可證的有效期。

另有一些地產代理,也把私家車或輕型客貨車貼滿了樓盤的價格、座向、面積等樓宇說明資料,不時向路過的途人兜售,造成滋擾,成為街霸,令人側目。

其實,流動廣告車無論是改裝、使用、選擇停泊位置、宣傳模式,最重要的是自律,在不影響其他人和符合法例,並在安全的情況下作出展示用途,已成為香港街道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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