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佳星:新聞自由和司法覆核並非反中亂港勢力的「擋箭牌」

2022-09-01
劉佳星
香港政協青年聯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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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就警方要求解封其手機資料一事,以新聞自由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為由,提出司法覆核反對,爭議警方應按現行《釋義及通則條例》取用新聞材料,反對警方解封並查閱其手機材料,遭高等法院駁回。

此次案件中,很多人會強調香港的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這兩點的確是香港的優勢。但是,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絕不是反中亂港勢力抹黑特區政府、擾亂社會、踐踏法治,赤裸裸危害國家安全的「擋箭牌」。

新聞自由並非絕對自由

一直以來,中央尊重香港的新聞自由。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給予效力)保障言論、發表和新聞自由;而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亦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護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因此,民眾在香港可以聽到各種海內外批評聲音。然而,一些批評毫無理據,一些指控全然出於無知又是別有用心。筆者認為,言論和新聞自由並非絕對,行使該等權利時會受法律及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這是每一個國家和公民都在堅守,也應該堅守的底線。其實,所有的自由均是有限制的。1976年正式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第19條第3項,「所有自由必須尊重他人權力或名譽,不可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反觀黎智英等反對勢力以新聞自由為幌子,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躲避應受到的懲罰,破壞國家安全和香港穩定,這些是不能容忍的。新聞自由並非絕對自由。

以危害國家安全而提出的司法覆核可休矣

此次案件中,另一個引起關注的方面是司法覆核。司法覆核,又稱之為司法審查,是一個容許公民及法人就行政部門或行使公法職能的機關所作的越權的決定或行為,向法院提出覆核要求的程式,目的是為了規範及確保行政部門或行使公法職能的機關所作的決定或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司法覆核的過程需要一段時間,因此一些反中亂港勢力會借此拖延政府的決策實施。

此案中黎智英所提出的司法覆核被駁回,一些人開始煽風點火,叫囂司法獨立受到破壞。但是,司法獨立並不意味着任何情況下司法人員都可以任意妄為,也不意味着司法機構可以不被制約地利用司法覆核去對政策實施和國家安全進行牽制。面對國家安全等大是大非的問題,由反中亂港分子提出的司法覆核多數是用來搞亂香港、危害國家安全、拖累政府施政的工具。從1996年的每年三百多宗司法覆核到近年數以千計。在2019年反中亂港期間,攬炒派濫用司法覆核和法律援助制度等司法程序,將司法變成他們謀取政治利益、阻撓政府施政的工具,使得司法政治化。香港居民郭卓堅曾濫用法律援助,至少提出30次司法復核,在多個事件上挑戰政府,浪費了大量公幣。本用來監察和糾正公共機構錯誤的司法覆核,卻被如此濫用,不僅浪費了金錢,也拖延了時間。值得深思!

筆者認爲,有限制的新聞自由和合理的司法覆核是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前提。「一國兩制」中,「一國」是根基。那些企圖通過濫用新聞自由和司法覆核來危害國家安全、破壞「一國兩制」根基的反中亂港勢力可休矣!他們必將迎來時代和人民的審判。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延伸閱讀
  • 特區政府對於英國等國通過舉辦所謂「香港媒體自由」活動,肆意就香港特區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大放厥詞和汙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及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和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的相關案件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法律程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認為有關言論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和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作出公然的政治干預」。

    楊莉珊  202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