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 先買後付(BNPL)無異於私人貸款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發表文章,指近年盛行網購,有服務商推出「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BNPL)產品,指「先買後付」與無抵押私人貸款無異,提醒消費者要小心留意有關借貸帶來的風險
阮國恒表示,現時市場上不少「先買後付」的服務商都屬非銀行的金融科技企業,金管局亦注意到有一些本地銀行陸續推出以「先買後付」作招徠的分期付款產品。
他指出,一般都具有分期付款的性質,其經營模式與傳統分期付款產品大同小異,但還款期一般較短。「先買後付」產品的提供者(包括科技企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等)會先為客戶一筆過向有關商戶付款,然後再向客戶分期收取已繳款項。換言之,「先買後付」實際是客戶從產品提供者借錢。
阮國恒表示,「先買後付」產品之所以興起,除了因為多數有免息分期的特點(逾期還款需要支付利息或手續費),也與其巧妙的市場定位有關。一些網絡購物平台將「先買後付」與信用卡等其他支付方式並列,讓消費者以為這只是其中一種付款方式。在這樣的包裝之下,有些消費者可能不經意地「先洗未來錢」。如果最後無力還款,更可能影響信貸紀錄。
金管局今日就「先買後付」產品向銀行發出通告,要求銀行落實以下七項保障消費者的措施:
一、銀行必須在「先買後付」產品的廣告及宣傳資料上,寫明「借定唔借?還得到先好借!」的教育字眼,與現時其他零售客戶及中小企的信貸產品看齊;
二、銀行應避免塑造「先買後付」並不等如借錢的觀感。銀行必須在「先買後付」的廣告及宣傳資料上,清楚及顯著地註明此屬「信貸產品」;
三、銀行與電子商貿平台合作時,如果「先買後付」是結帳的預設或首選支付方式,銀行應評估這種安排會否容易導致衝動借貸;
四、銀行必須確保「先買後付」的廣告及宣傳資料上,清楚披露相關費用及利息,並以實際年利率列出這些相關費用及利息供客戶參考。至於標榜「免息」的「先買後付」產品,亦必須在同一宣傳資料上註明其他收費;
五、銀行在「先買後付」產品的資料概要中,需要提醒客戶一旦逾期還款,將影響客戶的信貸紀錄,甚至影響未來獲得信貸的機會;
六、銀行要讓客戶充分了解退款(chargeback)機制在「先買後付」產品中是否及如何適用;及
七、銀行審批「先買後付」產品時,必須評估申請人的信貸狀況,並考慮申請人的還款能力。
銀行需要在今年底前落實上述措施,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