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宇: 推動5至11歲兒童接種疫苗是維護兒童權益之舉
早前政府宣佈5至11歲兒童在9月底前必須接種最少1劑新冠疫苗;11月30日前則必須接種2劑以符合「疫苗通行證」的要求,否則將不能進入「疫苗通行證」涵蓋的處所。有關注兒童權利的組織表示此舉令兒童被禁止在公共場所之外,會令他們無法參與對他們發展至關重要的活動。亦有政黨認為5至12歲小童的重症及死亡率不高,指措施會令家長反感。筆者不同意以上觀點。
維持面授課堂條件
美國新奧爾良市在今年一月就已要求所有五歲以上兒童注射疫苗。受疫情影響,該市四分之一的學校都無法在一月進行面授課程,這也是新奧爾良市推動五歲以上兒童注射疫苗的一個原因。疫情下,香港學童也在不停經歷停課又復課的循環,學童在這兩年間大部分時間都只能通過網上學習。教大就曾在去年進行了針對網課的問卷調查,有高達三成六的高小學生受訪者表示在網課期間感到難以專注,更有八成家長稱網課為他們帶來壓力。對居住環境欠佳的家庭而言,網課更是令教學變得更不平等。本港新冠疫情持續,要維持面授課堂就必然要盡可能確保學童的健康。對兒童發展而言,沒有活動比可以正常上課更重要,因此推動所有適齡學童注射疫苗正是維護兒童權益之舉。
維護兒童生存權利
接種疫苗能有效預防重症及死亡早已是社會公論,注射疫苗的風險必然低於感染新冠對健康的風險。不論是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或是英國的國家醫療保健服務系統均認為5至11歲兒童在注射疫苗後出現嚴重反應的情況十分罕見。根據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的統計顯示,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間,在一千八百一十萬次5至11歲兒童疫苗注射中,只出現了20宗心肌炎,佔0.00011%。反觀香港6宗3至11歲兒童因感染新冠而死亡的個案中,有5宗死者是沒有接種疫苗的,而另外一宗則只接種了一劑疫苗。可見為5至11歲兒童接種疫苗是利大於弊的。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保障生存是其中一項兒童的基本權利。《公約》在香港具有效力,推動兒童注射疫苗以減低他們的新冠重症及死亡率符合《公約》保障兒童權益的精神。有政黨指新措施會令家長反感,事實上,高達八成的3至11歲兒童已接種了至少1劑疫苗,亦有高達六成半的兒童已接種了2劑。即使在措施實施前大部分家長都已經以行動表明了態度,斷言新措施會令家長反感顯然站不住腳。香港的兒童已經經歷了無常的兩年,是時候讓他們重過正常的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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