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達:疑似胎死腹中 釋法如何解套?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被拒,特區政府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國務院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齊聲支持。筆者曾根據港澳辦的聲明指此次釋法完全由中央主導,但從目前釋法有「煞車」的跡象,甚至胎死腹中,這一分析明顯有誤。事後諸葛亮,當初特區政府提出釋法似乎倉促,也暴露各個部門的溝通協調不足。
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公函,要求就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情況提交報告。
行政長官李家超向中央提交的報告中,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以下的問題:「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國安法的解釋權,過去的五次釋法也很有必要,涉及到很多大是大非問題,但當然應是「非必要不釋法」,以免引發影響香港普通法制度的觀感。此次釋法的建議內容,只是針對「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範圍頗為狹窄,是否值得最高權力機構出手?是否能夠一勞永逸,杜絕這類問題?是否能夠一錘定音維護國安?是否有迫切性?
眾所周知,本港也有不少擁有執業資格的外籍大狀(洋大狀),為何他們辯護就不會影響國家安全?比如被指「反中亂港」、已經返英的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夏博義,是英格蘭執業大律師,也是香港資深大律師,理論上釋法之後也不會影響其代理國安案件。同是洋大狀,夏博義已經被新華社定性為「披着法律外衣、打着專業旗號的反中亂港分子」,擬代理黎智英案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則沒有遭定性,為何夏博義能而Tim Owen不能?
換言之,即使人大常委會通過這一釋法,仍然是治標不治本,而且在邏輯上也說不通,難以「服眾」。那麼,人大釋法之外,特區政府是否已經無計可施?除了技術上入境處拒絕向Tim Owen發出工作簽證,也有法律界提出可直接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加入限制條文即可以。
港區國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值得注意的是,在特首提出釋法之後,參加港區國安法起草的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畢雁英教授接受中通社採訪,指出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是中央在特區設立,並授權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權力的權威機構,統籌領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務,具有特殊凌駕地位。該規定中的「不受干涉」,既包括特區國安委作出具有約束力決定的過程不受干涉,也包括有關決定的執行過程不受干涉,不受司法覆核。
這是否暗示由特首擔任主席的國安委可以「硬起來」,該出手就出手,直接處理這一風波?
黎智英被控國安法案件已押後至明年9月再審,多名建制派人士近日轉口風稱,可考慮本地層面解決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問題,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估計月底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不會處理釋法。但無論如何,既然特首已經提出釋法,還是要考慮如何解套。一個是自行提出撤回釋法;另一個則是人大常委會婉轉地「駁回」釋法要求,授權特區國安委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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