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楊紫瓊是否香港演員何以惹爭議?
(楊紫瓊Facebook圖片)
近日,女星楊紫瓊憑着《奇異女俠玩救宇宙》的出色表現,獲得第80屆金球獎音樂及喜劇類的最佳女主角,卻因為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在致賀時,稱楊紫瓊為「香港演員」,在輿論上激起了一些漣漪。為此,不少寫作人跳出來發功,指楊紫瓊在大馬出生,國籍亦是馬來西亞,近年在美國荷里活發展,嫁給法國籍老公後長居於瑞士日內瓦,質疑楊局長將楊紫瓊稱作「香港演員」,是在叨對方的光。
另一邊廂,則有人認為楊紫瓊先是長時間在港拍片,並積攢了一定的知名度,之後才進軍荷里活,若她不能算香港演員的話,同是馬籍的演員朱咪咪,國籍是澳洲的河國榮,也不能叫香港演員。對於這一類反駁,作家馮晞乾便以郭富城作例,指對方先在台灣走紅,之後才回港發展,按照此一邏輯,郭富城便是台灣歌手。馮氏似乎以為,拿郭富城說事,便能證明楊紫瓊被稱為香港演員,存在所謂邏輯上的漏洞。
然而,把一個藝人視為香港演員或歌手,對方便不能同時是其他地方的藝人,本來便是一個錯誤的前提預設,正如郭富城近年來多次拍攝內地電影,你也可以稱他為內地演員一樣,台灣歌手、香港歌手,或者是內地演員之間,並不存在抵觸。同樣道理,你可以根據楊紫瓊的出生地或國籍身份,稱對方為馬籍演員,亦可以根據對方近年來在荷里活發展,稱對方為荷里活演員,你甚至可以因為楊紫瓊在內地拍過合拍片,而視對方為內地演員。
換言之,一個人是否同時在幾個地區的演藝圈活躍,不能成為對方不是香港演員的論據,而質疑楊紫瓊不是香港演員的人,亦無法排除對方有出演機會的話,未來又會回港接拍港產片,乃至回內地拍合拍片。是故,大部分質疑者都是拿對方的國籍說事,當他們發現部分香港演員也是外籍時,則會強調對方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而楊紫瓊則未有資料顯示,對方曾領取過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
這一說法貌似有理,法理上卻是說不通。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3條、第25條及第25A條規定:任何人若年滿十一歲、非在香港過境的真正旅客,準備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而又非獲豁免或被排除的人,便須來港30天內申領香港居民身份證。對方自成功申領身份證的一刻,便是法律定義上的香港非永久居民,其居民身份終身有效,享有入境權、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條件的限制、不會被遣送離境,並可在香港特區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
(電影海報)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香港回歸前,不論永久居民抑或是非永久居民,都已是法律定義上的香港居民,此一規定在回歸之後,則寫於《基本法》第24條之中。若說兩者之間分別,主要在於永久居民不會被遞解離境,以及根據《基本法》第25條規定,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港府過去曾以居港七年,作為申領綜援條件,有香港居民在泛民幫助下提呈司法覆核,港府最終被判敗訴,可見《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不會因對方是非永久居民而被剝奪。
是故,即使是外籍家庭傭工,僱主也要在對方來港三十天內,協助對方申請香港居民身份證。如此一來,我們儘管假定楊紫瓊從沒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是對方曾在香港影壇活躍多年,又曾跟港人結婚,又有可能沒依法申領過香港居民身份證乎?若有人以楊紫瓊沒有永久居民身份,便不把對方視為香港居民,不配被視為香港演員,這又是否在變相歧視香港非永久居民呢?
由是觀之,部分人炒作楊紫瓊是否香港演員的話題,主因固然是想借機指港府官員「失言」,從而激起他人藐視特區政府,但背後所反映的問題,則是部分人不諳法律,甚至是想藉機構建或奪取所謂「香港人」的定義權,宣揚歧視甚至是排斥非永久性居民的情緒。可以說,這次的話題炒作,表面上雖是有點無聊,但從意識形態層面來看,卻是跟過去部分本土派宣揚的排外思想一脈相承,可見所謂的本土排外主義,並未因《港區國安法》的實施而消亡,而是會借各種機會打擦邊球,此一現象實在值得有關方面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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