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是「三權分立」還是老虎屁股摸不得?
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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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的宣誓風波牽引出很多新問題,其中一個是香港政體是否「三權分立」?事緣特區政府因兩名「青年新政」候任議員的宣誓問題提請司法覆核,有泛民或稱「非建制派」人士認為此舉破壞「三權分立」,破壞香港的制度公義。姑且不論究竟什麼人經常以司法手段介入政治事務,就是香港是否屬於「三權分立」的問題也值得討論和釐清。
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將國家權力分為三種: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並提出「三權分立」理論,認為「議會有立法權、國王有行政權和法院有司法權,用這種方法來限制王權,防止國王暴政。」而「三權」相互分開、互相制衡,以此保持平衡。然則,香港究竟是不是「三權分立」,要看《基本法》怎麼說。
《基本法》在第四章中,確實為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構分別訂立條文,列明權力、責任和制衡機制,行政立法司法架構獨立,但這不代表香港就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體。一是《基本法》從頭到尾都沒有寫香港是「三權分立」,「三權分立」作為一種政體,沒有在憲法性文件上加以確定,是不可能的。二是「三權分立」是一種國家的政治體制,而不是地方性的政治體制。就如美國可以實行「三權分立」,但美國的聯邦政府就不能。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然「特別」,但怎樣「特別」也改變不了其地方政治體制的本質。這樣,香港又何來「三權分立」呢?
如果循名責實,不少西方國家其實都不能當作「三權分立」。例如英國的行政與立法權就是合而為一,英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內閣,就是由最大黨的下議院議員出任,立法權可以支配行政權,政府很容易去通過一些對自已有利的法例。同時,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並不受任何憲法章程規範。英國議會更可以通過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機構是沒有權力宣佈該新法案為無效。即是說,在英國立法權是凌駕於行政和司法權,英國明顯不是「三權分立」的國家,但誰人可以說英國不是民主國家呢?
柏拉圖有一句名言:「靈魂有多少形狀,國家就有多少形狀。」「三權分立」是一個重要的政體制度,但不是唯一的制度,更不是唯一標準。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司法有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或者有人會問,「行政主導」四個字同樣不見於《基本法》。其實只要細讀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的角色、地位及權力的條文,就可以明白香港的行政權是凌駕於其他兩權,但又同時互相制衡,但由於篇幅所限不能詳述。
香港雖然不是「三權分立」,但不代表權力沒有限衡,對行政機關如是,對立法機關亦如是,現在行政長官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判決議員宣誓事件,並沒有可質疑之理,這場風波的本質,究竟這是香港的制度被破壞,還是立法會可凌駕於法律之上,老虎屁股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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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政府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