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澄:自決派應熟讀《基本法》

2017-06-21
余海澄
公營機構公共事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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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幾名本港自決派政客與台灣的時代力量會面。(大公報資料圖片)

在立法會選舉期間,突然有群政客發表《香港前途決議文》宣言,提出本土民主自決,指2047年是大限,香港人應透過公投決定命運,頓時獲得不少年輕人及泛民支持者的支持。事實上,所謂本土自決,乃至公投,均是出於「2047年是大限」的一種錯誤前設。筆者希望在此與自決派上一課認識《基本法》。 

2047從來不是討論主權問題 

《基本法》第五條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然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所指香港的是實行資本主義的自由市場和金融制度,與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有所不同,並不涉及2047年香港的主權問題。 

關於主權問題,《基本法》第一條已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在2047年時,香港人討論的是題目是應否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而非討論香港的主權問題。 

《基本法》不會在2047年自動失效 

《基本法》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即「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來設立的。」中央對香港絕對有全面管治權,香港的權力來源其實也是來自中國法律的。除非中國憲法於2047年前有所改變,否則《基本法》不會在2047年自動失效。 

公投的只屬夢想 

眾所周知,香港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投法。早前曾發生的所謂「五區公投」及「民間電子公投」極其量只可當作是一個大型民調,沒有法律效力。要在香港訂立公投法,自決派需要修改《基本法》。《基本法》第159條指「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從以上條文可以得出修改《基本法》需要通過極高門檻,自決派連得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支持的機會也微乎其微,莫說要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支持。 

提出新的政治理想固然值得嘉許,但是也要根據事實及法律基礎。筆者奉勸自決派先熟讀《基本法》,才談所謂的本土民主自決理想吧。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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