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只禁民族黨運作,遏抑不了港獨
在今年的香港七一回歸,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到了台灣出席所謂的「香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監察聯席會議」,並接受當地政團款待。鄙人在早前的撰文指出,香港民族黨作為公開宣揚港獨的組織,保安局局長早已可以根據《社團條例》第 8(1)(a) 條,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該黨的運作,並將此列作非法組織。
及後,警方在今日 (17/7)早上9時左右,抵達陳浩天的住所並遞上4吋厚文件,要求他書面回應他個人及民族黨過去的言行,文件顯示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保安局長,基於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為由,根據《社團條例》第 8(1)(a) 條的規定,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保安局長李家超在中午會見記者時,則表示正考慮行使《社團條例》第8(1)(a) 條並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
不諱言的說,警方和保安局終於按照現行法例,考慮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雖然是有點遲,但總好過北京和港府官員天天高呼「對觸碰國家底線的行為絕不容忍」,然後沒有實際行動。須知道,口講不容忍而沒行動,有法例而不去執法,只會讓人覺得港府無能,根本沒法子打擊港獨,反而令港獨分子變得更加有恃無恐。
涉干犯煽動意圖罪
因此,考慮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是遏抑港獨的好開始,但要做到特首林鄭月娥所言的堅持「一國」之本,對觸碰國家底線的行為絕不容忍,便應該做得更多。以香港民族黨的陳浩天為例,他在過去曾多次宣揚港獨,早已是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罪。
根據該法例,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的行為,即屬違法。需注意,根據 《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的規定,「煽動意圖」罪條文中的「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另外,上年中大曾出現煽動港獨的標語,我們有理由相信,各個大專院校在暑假過後,亦有可能再次出現這些港獨標語。屆時,裁判官只要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觸犯「煽動意圖」罪,便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3 條批出搜查令,授權警務人員或公職人員,進入懸掛或張貼港獨標語的院校,警方則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4 條,並將煽動港獨的標語移走或清除。
DQ標準不一致
至於今年的3‧11立法會補選,雖有部份主張「港獨」、「自決」的參選者被DQ,但是執法標準並不一致,造成有人被選舉主任放生的情況。以區諾軒為例,區諾軒曾在2016年3月的一個論壇上,曾表示「自決無可避免地包含港獨選項」,可見他的擁護《基本法》聲明並不真誠。另一方面,區諾軒明明是香港眾志的Plan B,補選開支的87%由眾志埋單,最終區諾軒卻沒有被選舉主任 DQ。
總括而言,港府在遏抑港獨的問題上,仍有須要改善的地方。港府理應在立法會參選資格的問題上,制定指引給予選舉主任,避免今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龍西補選,再次出現執法標準不一的情況。林鄭亦應促請律政司嚴正執法,起訴觸犯煽惑意圖罪的人士。只有這樣,才能將港獨勢力扼殺於萌芽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