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持槍權已成危害美國民主政體的潰堤蟻穴
槍擊案後現場附近有警車戒備。(新華社)
美國賭城拉斯維加斯發生槍擊血案,引發美國及全球關注和討論。超過50人的死亡及數百人受傷,是歷次槍案中最慘烈的一次。憲法上的持槍權變成了兇手濫殺無辜的罪惡階梯。盡管有“是人殺人,而不是槍殺人”之類的政治修辭性辯護,仍然難以掩飾和撫慰人們的困惑與憤怒。在持槍自由與依法控槍之間,美國的憲法政治再次被激活,全民性討論再次展開,但人們也幾乎不抱任何改變的希望,就像每一次槍案後一樣,各方例行性的表態過後,實際的政治與法律行動未能及時跟進。
理解此次槍擊案,需要從若干關鍵詞切入。圍繞槍案進行的所有道德、政治與法律論辯,幾乎可以將西方的政治現代性重新翻檢一遍。
第一,自然狀態。美國全民持槍,背後既是一種英美式的民兵傳統與自由基因,也是洛克式自由主義對“自然狀態”的某種依戀和保留。 “反抗暴政的自由”成為持槍權的核心法理。可是這種一腳在裡、一腳在外的自然狀態邏輯,卻使得自由主義政治秩序始終處於某種“浮冰”狀態,自由故可周全,秩序與安全卻常常不夠充分。持槍與控槍甚至禁槍,以及持槍權到底是集體權還是個人權,顯示的是洛克式自由主義與盧梭式共和主義的巨大張力。“反抗暴政的自由”成為濫用社會暴力的工具,折射出英美政治的“自然狀態”遺留。
第二,權利本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的持槍權有著英美民兵傳統的集體權利基礎,是各州組織民兵制衡中央政府權力的必要憲制安排,並非優先考慮個體自我武裝的權利。基於美國的立憲處境,各州不信任聯邦黨人鼓吹的新國家,《權利法案》整體上是反聯邦黨人立足州權立場的產物,或者是費城制憲的妥協對價,是各州的武裝權利,不是普遍的個人自我武裝權。嚴格按照文義及歷史解釋,脫離了民兵隊伍的個人就不再有持槍權,需要向民兵組織繳存槍支。第二修正案語義模糊,對此權利的具體屬性與形態本就難有共識,建國200多年更是時有爭議。然而,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利本位法理學及其尊崇的司法至上的違憲審查權改變了這一切,通過2008/2011年裁決,持槍權成為個體的基本權利且吸收適用於各州,成為聯邦政府及各州無法加以實際限制的至上權利。政治說了不算,司法說了算,這使美式司法憲制呈現出失衡跡象。對此觀念與憲制困局,歷屆美國總統多有反思和批判,但難以行動。
第三,否決政體。歷史終結論的福山提出“否決政體”來概括美國的憲法政治,顯然他並不希望歷史終結於“否決政體”。這種政治僵化現象的出現,是美國憲法中三權分立、政黨政治、大眾傳媒與利益集團多方行動的產物。這種“否決”取向在美國持槍權問題上表現特別顯著,無論是聯邦立法及州立法層面,還是修憲層面,都會遭遇到複雜的否決情形。更關鍵的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封堵了聯邦政府及各州的行動空間,造成政治行動的有效性 大大降低。與“否決政體”對應的是“效能政體”,美國憲法政治如何克服自身的過度疲勞狀態而重新承擔起對自由與秩序的平衡責任,是當代美國民主體系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
第四,模糊化暴政。持槍權的立憲初衷是對抗聯邦暴政,但實際上保障美國自由民主的絕非是持槍權本身,而是美國憲法的制衡結構及《權利法案》的其他基本權利。如果民主需要“私搶”來保護,則民主根本就無從建立。民主不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武裝和平”,而是人民對政府的“制度性監督”。立憲的“反暴政指向”已然模糊,槍支與憲政的天然聯繫已然鬆弱。與此同時,持槍權與社會暴力的事實聯繫卻日益緊密,成為社會泄憤與衝突的工具。實際上,美國政學兩界均有很強的聲音和努力去推動修憲或立法以強化槍支管制,但管制空間有限,成效不大。美國人民的“暴死”恐懼直接來自槍支泛濫的社會暴力,負責任的美國政府有義務管控和消除這一恐懼。
第五,移民恐懼。美國的根基在於移民之國。正是大熔爐和彙聚天下英才,美國文化與科技才能走在世界前列。但是,頻發的槍擊案顯然嚴重損害了美國文化與體制的軟實力,破壞了移民對美國社會安全及政府治理能力的信賴。盡管美國也存在特朗普式的反移民浪潮,顯示出本土優先的保守主義趨向,但美國真正應該控制的恰恰不是移民,而是槍支,及安全與秩序。在政府無法有效管控槍支暴力的條件下,個人的自我武裝及社會層面的“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之自然狀態恐怖將會加深。消除對移民的敵視及重新給出社會安全保障,是美國走出當下困境的戰略方向,否則就只能繼續內耗、煎熬和頹廢下去。
總之,持槍權的個體化及全民持槍的現實,已經不具有對抗暴政的實際意義,反而成為危害美國民主政體及社會安全的“潰堤蟻穴”。拉斯維加斯槍擊案暴露了美國自由主義的“自然狀態”遺留、“權利本位”的意識形態及其司法至上困境、憲法政治中的否決政體與低效行動、反暴政的模糊化及社會暴力的泛濫以及對美國移民吸引力與文化多樣性的衝擊。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在21世紀的特定世界歷史時空下,不僅是發展中國家的秩序建構課題,也是美國之類的西方發達國家的秩序調整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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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題《理解拉斯維加斯槍案的若干關鍵詞》,現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