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主任的權力和責任
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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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補選提名期今日結束,姚松炎在最後關頭「死裏逃生」,泛民陣營感覺「輕舟已過萬重山」,相信大有人在。
姚松炎參選資格是否應該DQ,是本港近日最熱門話題,全城熱議。筆者無意介入爭論,倒是想談談對參選資格有「生殺大權」的話事人 ----選舉主任。
選舉主任(英文Returning Officer)在以前很不起眼,兩年前幾乎沒人留意其存在,以及存在的關鍵角色。
選舉主任一錘定音的震懾作用,在2016年首次浮現。當年香港立法會選舉提名期結束,共有五名參選人包括香港民族黨的陳浩天、本土民主前線的梁天琦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這是香港歷史上首次有參選人因政治原因而被褫奪參選權。
眾所周知,香港大大小小的選舉,由選舉管理委員會(英文: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負責。EAC於1997年回歸之後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成立,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其職責是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以公開、誠實和公平的方式進行。
但選管會日前表示,立法會選舉的提名是否有效,是由選舉主任自行決定。選管會一向沒有角色及不會參與,亦不會給予任何意見。林鄭月娥也在不同場合表示,參選資格由選舉主任決定,非由行政長官說了算。
可見,考慮參選人是否符合法例訂明的要求和規定,以及是否需要向提名顧問委員會或其他方面尋求法律意見,皆有選舉主任作出決定。當然,這個權力的行使,意味著責任以及隨之而來的巨大壓力。
遠的不說,前幾天八名民主派議員與總選舉主任黃思文當面質詢,更「拉隊」到律政中心「等鄭若驊收工」。反對派還在政府總部東翼外舉行集會,抗議選舉主任裁定DQ周庭,指其決定是「政治審查」。但這個邏輯有點荒謬,因為選舉本身就是民主政治最常見的政治行為,也是普通公民最常介入的政治參與。既然玩政治,就要講政治遊戲的規則。
《基本法》授予香港市民有參選、被選的權利,這個政府一定要尊重。但選舉權不具有挑戰憲制性原則的權利。參選人士如果在言行上倡導港獨或變一個說法的所謂「自決」,選舉主任嚴格「按照本子辦事」,予以篩掉就無可厚非。
一國兩制的憲制安排是香港公眾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其落實比區區幾個議席更重要。換句話說,維護『一國兩制』是底線,底線守不住就決堤潰敗,這絕非香港之福。
周庭的DQ和姚松炎的過關,再一次提醒市民,香港並非某些人煽動的「西環治港」、『法治已死』。公眾應該尊重選舉主任,相信選舉主任能夠秉承良知,不偏不倚,純粹根據法例的要求和事實去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