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戴耀廷犯了煽動意圖罪嘛?
上月底,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前往台灣,出席一個名為「港澳中、各民族及台灣自由人權論壇」的活動,並在活動發言時表示,中國必會成為一個民主國家,屆時香港便可實現「人民自決」,港人亦可考慮是否成立獨立國家。為此,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譴責戴耀廷的主張。港澳辦隨後亦發表聲明,主張並支持港府依法規管「港獨」分子與外部分裂勢力的勾連活動。
及後,內地《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署名文章,聲稱鼓吹港獨的人「有一種迷信」,便是以為《基本法》第 23 條尚未在香港立法,自己便可以免於法律制裁。文章強調,港獨言行除了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外,也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條例等法律」。身兼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表示,如有「德高望重」的人提出港獨,便有可能觸犯了煽動意圖罪。
普通人也有機會觸犯煽動意圖罪
然而,戴耀廷是否觸犯了煽動意圖罪呢?我們便要從現行法例說起。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任何人如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便屬觸犯煽動意圖罪。因此,湯家驊認為「德高望重」的人提出港獨才有可能觸犯法例,這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條文是強調「任何人」,即是一個普通人主張港獨,也有機會觸犯煽動意圖罪。
那麼,主張港獨算否「煽動意圖」?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9(1)(a) 條,任何人若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另一方面,根據《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原有條文提及「女皇陛下」的提述,在條文內容又涉及香港特區土地所有權、中央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抑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提述。換句話說,任何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激起他人叛離中央的言論,均有可能觸犯煽動意圖罪。
戴耀廷用字很謹慎
然而,戴耀廷作為法律學者,大家若細心留意他當日的言論,你會發現他的用詞十分謹慎和小心,因而未必構成煽動罪。首先,他聲稱香港的民主運動,「應定位為反專制的運動」,而沒有明言他在反中央政府。其次,他聲稱中國現政權有一天會結束,「必會成為一個民主的國家」,也只是在預測,甚至是幻想未來中國的政治發展,並沒煽動他人顛覆現政權。
大家最關注的「港人亦可考慮是否成立獨立國家」那一句,則是建基在他對於中國未來的預測之上。換句話說,假若他所幻想的情況不出現,他所提到的港人「人民自決」也不會出現。更重要的是,他的「考慮」除了獨立選項外,也蘊含「組成聯邦或邦聯」的選項。愚見認為,相比戴耀廷當日提倡佔領中環,今次他只是提出一個建基在幻想,而且沒有具體行動主張的政治構想,實在難以算作煽動。
有無政黨觸犯社團條例?
相反,比起大家所關注的戴耀廷,青年新政的游蕙禎和民主黨的劉慧卿出席論壇,問題可能更大。畢竟,戴耀廷並不從屬任何政黨,游蕙禎和劉慧卿則有政黨聯繫。若二人出席台獨團體所舉行的活動,乃是獲得所屬政黨授權的話,又算否跟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呢?他們的所屬政黨,又算否抵觸《社團條例》 第 8 條而須列為非法組織呢?這個問題,保安局和律政司均應該跟進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