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從曾蔭權案 看香港的量刑酌情權

2018-07-30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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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5日,前特首曾蔭權被廉政公署起訴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後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名。及後,曾蔭權被判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他則選擇上訴。直至上星期的7月20日,上訴庭三位法官一致駁回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有趣的地方是,曾蔭權竟在法官駁回上訴的情況下,獲減三分一的刑期。

根據過往案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量刑起點,一般而言是30個月。特首作為香港最高的政府長官,不但未能做到以身作則,還要觸犯法例,是否應該罪加一等呢?即使不加重刑罰,量刑也不應低於量刑起點吧?原審法官又憑什麼將刑罰減至18個月?

原來法官認為,曾蔭權獲得減刑的原因,是他對香港有所貢獻,以及他的個人「品格良好」。

不諱言的說,法院今次的判決,簡直顛覆了一般人對於「品格良好」的理解。按常理而言,能否做到奉公守法,是驗證一名公職人員品格的最基本要求吧?一名已經被法院裁定有罪的人,干犯的法例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又怎有可能視作「品格良好」?如果一個已被定罪的人也是「品格良好」,世上還有品格不良好的人嘛?

至於曾蔭權對香港有所貢獻,這說法也是人言人殊。有人或許認為,他出任特首期間,香港經濟穩步上揚,沒有受到金融海嘯的影響,他的「超級區議員」政改方案又成功通過,所以有其貢獻。有人則或許認為,他出任特首之時,放任樓市不管,又沒有積極覓地,是香港今日樓價高踞不下的罪魁禍首。

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不論覺得認為曾蔭權對社會有所貢獻或者沒貢獻,都不過是法官的主觀判斷,背後必然涉及法官們的政治立場和意識形態。如此說來,法官因為認同曾蔭權對社會有貢獻,而削減他的刑期,又是否算作一種政治考慮?此外,法官又憑什麼以此理由為曾蔭權減刑?難道法官認為可以功過相抵不?即使功過真可相抵,曾蔭權被判罪成,對港府形象和管治威信,帶來了極大破壞,他又是否過大於功?

再退一步說,我們假定曾蔭權功大於過,所謂的功過相抵,又有什麼可以量化的準則?致使原訟庭在量刑時,可扣去量刑起點的五分之二刑期?更使人費解的是,曾蔭權明明是上訴失敗,上訴庭又憑什麼再次扣減原訟庭的刑期,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如果所謂的量刑酌情權,根本沒有一套統一而又量化的標準,難免讓部份公眾覺得,法官在「蓄意」放生曾蔭權吧?

某程度而言,今次曾蔭權案的判決,突顯了香港現行法律制度下,法官的量刑酌情權存在一種隨意性。普通法經過近千年的發展,其判案方式已經頗為完善,但是去到法官量刑之時,則仿似全憑法官主觀判斷,沒有可量化的客觀標準。正因如此,香港近年來才會在一些重大案件審結過後,惹來不少爭議和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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