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弘公:禁電子煙、加熱煙有違政策常理
之前政府提出新興煙草產品規管的立法建議,引來不同界別的異議,尤其是醫學界更提出要全面禁止電子煙、加熱煙在香港發售和進口,教協亦就此議題發起聯署推動全面禁止的立場。不論是傳統煙草,抑或是新興煙草產品,兩者都肯定是對健康有害的產品,理應作出管制。可是,規管與全禁不同,禁止某些產品在市面發售需要較強的理由,而非只是因為基於產品的害處,就斷定到這些對健康有害的產品不應在香港售賣。
以酒稅為例,政府只是徵收酒精濃度高於30%非葡萄酒的酒稅,其他濃度較低的酒稅則全面豁免,加徵這稅項都是上為市民健康著想,透過較高價格減低市民購買烈酒意欲。而按照此邏輯,健康禍害較高的產品,都應該設有較嚴格的規管和徵稅標準,政府就可以透過價格調節來調整市民的購買意欲。
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醫學界陳沛然指特首林鄭月娥提到電子煙、加熱煙禍害較少(Less Harmful)是不正確的說法,而是不論是傳統香煙,還是電子煙、加熱煙這類新興產品,都具有同等的健康禍害。不過,根據不少科學調查,傳統香煙對身體造成的健康損害,的而且確是較新興產品嚴重得多。因此,如果按酒稅的同樣邏輯,政府理應禁止傳統香煙產品在港售賣,又或是應該一次過禁止所有煙草產品在港發售,這兩種做法都比今天醫學界和教育界提出只禁售電子煙、加熱煙更為符合政策常理。
在公共政策討論上,最忌是淪為道德高地之爭奪,尤其是在電子煙、加熱煙的立法問題上,政治人物理應作出更負責任的決定,而不應建基於自己界別的一己之見,又或是既得利益,令他們只能靠邊站,失去政治獨立決定能力。特別是在這個議題上,沿用一貫的政策邏輯處理爭議是更為合理的做法。就如現時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一樣,政府並沒有在電子煙、加熱煙作出寬鬆處理,反而是用傳統香煙的規管和徵稅框架,來處理相關的立法事宜,理性而務實,沒有偏幫一邊的做法。
這項立法程序剛剛在立法會啟動辯論,就已引發巨大爭議,似乎在過後的議事程序當中,政府受到個別保守派別的挑戰。不過,即使如此,政府都應該堅守住整個政策常理,不應在此議題上為個別派別意見開壞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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