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子瑋:「民族黨事件」引發的社會憂慮
香港警務處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向保安局局長呈交的建議文件中,建議保安局行使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8條(1)(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結果,不論在美國、英國、中國和香港的媒體上,都可以看見香港民族黨和陳浩天先生的蹤影,短短在一個月內被 China Times、Time、BCC、CNBC、The Straits Times、Wall Street Journal 等等國際大媒體報導,就連國家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高度關注打擊香港民族黨一事,一夜之間「港獨」和「民族黨」事件由本地政治平台,一步踏上國際政治舞台。雖然政府及建制藉「打擊港獨」之名,希望得到大眾支持,但社會反應兩極,而今次文章想探討該次事件引發的社會憂慮。
指控欠說服力 大眾擔心「以言入罪」
今次政府打擊的對象雖涉及「港獨」,但其實市民關心的是事件中的深層次信心問題——自由和國家安全之間的衡量。如回顧香港民族黨過往的工作(雖然不清楚對香港民族黨的實質指控),工作大部分都只涉言論範疇為主,也未見特別明顯的刑事犯罪行為和紀錄。如指控只涉及言論範疇、沒有更多實質運作,的確會令香港大眾市民擔心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言論自由比例原則的衡量,假如政府要取去市民的言論自由,需要有足夠的舉證,證明其決定必須合乎比例。社會上不少人士即以「黑社會」、德國納粹黨等和香港民族黨比較,但在公眾觀感下及事實方面,民族黨、「黑社會」和德國納粹黨因各方涉及到的歷史、政治及刑法層面截然不同,實難有共鳴。
法治及自由,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也是香港市民的核心價值,今次不少香港市民反對指控,並不是因為他們對民族黨或港獨的支持,而是政府在實質指控中以《社團條例》作為法律基礎,主力以社團理念作為攻擊重點,卻在社團非法活動指控方面欠缺說服力,該做法會出現三個現象:
(一)向公眾製造了「以言入罪」的觀感,從而引起不少市民對於「『以言入罪』開先例」的憂慮及長遠後果。
(二)在歷史上,英治時代《社團條例》給予政府大量行政及政治權力,條例的運用涉及到結社及言論自由,回歸前一直用作打壓愛國團體(不論團體是和平或激進),回歸後變回主要打擊「黑社會」的法例,但相信現時沒有一個理性的市民希望《社團條例》再次變成政治工具,只從「理念」的罪名打擊團體。
(三)因現時本土派四分五裂,建制派能總動員攻擊本土派,但同時需要留意香港中間派選民(溫和建制派、中間派、中產人士等)對今次事件「言論自由」受壓的信心問題,從而在下屆立法會選舉中作出無聲的不滿(從過往的選舉經驗而言,中間派的投票意向往往是關鍵,兩派的重要選舉工程對象)。